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事假計入工時 超時罰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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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鎮宇、洪敏隆╱台北報導】勞工上班四小時,請事假二點五小時,又工作七小時,總計十三點五小時,日前被高雄市勞工局認定違反《勞基法》每日工時不得逾十二小時規定,企業不滿遭開罰兩萬元,向高雄市訴願會訴願成功,不料,勞工局「上書」中央後,勞動部近日發函「打臉」高市訴願會,認定事假也應計入正常工時。有企業說,此認定對僱主來說「有點吃虧」。

高雄市勞工局去年底到一家企業勞檢,發現該企業一名勞工從上午八時工作到中午十二時,經一小時午餐時間後,又從下午一時請事假到三時三十分,隨後又回公司工作七小時;高市勞工局認定勞工當天共工作十三點五小時,超過《勞基法》中勞工每日工時最高不逾十二小時規定,開罰企業兩萬元。

先釐清有無勞務

該企業不服向高雄市政府訴願會訴願,該會引用勞動部過去函釋,認為工時的定義是「勞工要在僱主指揮監督情況下,並於僱主提供或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才算,因而撤銷勞工局裁罰,要求先釐清勞工請事假時有無提供勞務,再另處分。

喪假病假都適用

勞動部近日收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來函詢問,內部研商後認為高雄市政府訴願會「理解錯誤」,並指事假計入正常工時後,若當日總工時超過法定工時上限,一樣要開罰。勞動部官員說,不論喪假、事假、病假等,也一併適用此原則。高雄市法制局副局長王世芳說,訴願會並非完全同意資方,而是對於法令解釋有疑義,因此撤銷原裁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鍾孔炤說,既然勞動部支持勞工局的法律見解,會再依超時工作裁罰該企業,若企業不服,可打行政訴訟。《蘋果》則無法取得該企業說法。

資方應給加班費

對於勞動部見解,勞動法學者、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認為,「假」的意思就是免除工作、沒有工作,沒工作卻仍算入工作時間,邏輯有問題。
全國產業總工會顧問謝創智認為:「事假本來就應該計入正常工時,不然何必請假?」
有科技業僱主則說,勞動部的解釋,涉及到企業的加班費支出,對僱主來說「有點吃虧」,不過實務上,該公司會要求勞工請完事假後要加班須提出申請,若資方同意,當然要給加班費。

勞工事假與工時規定

★工時規定: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連同加班不得逾12小時
.1天加班2小時內,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發1/3以上;第3、4小時每小時加發2/3以上
★事假規定:
.1年不得逾14日
.可不給薪
.法未明訂最小請假單位,實務上最小單位為「小時」
.同一日內正常工時加事假時數不得逾12小時,逾8小時的工時部分需給加班費
★諮詢申訴:
.勞動部0800-085-151(限上班時間)
.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http://goo.gl/nuxJmS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bit.ly/1tpMk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