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解聘提不出證據 公司判賠87萬


在機械公司擔任會計的李女突然被公司要求說明帳目金額流向,卻不准查閱資料,後來更不讓她上班,以無故曠職10日的理由解雇她,不付薪資;李女提告請求給付薪資,公司指控她盜蓋印鑑、侵吞款項超過2百多萬,法院不予採信,判決李女勝訴。
李女已在公司任職超過20年,月薪5萬多,被公司開除後,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提告要求公司從去年到今年7月為止,應給付17個月的薪資共86萬多元、伙食津貼1萬多元,新北地院全部判准。
公司代表指控李女從2009年起,擅自盜蓋印鑑、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或以偽造會計紀錄方法侵占款項2百多萬元,目前已提出刑事告訴,要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
法官認為,本案不符停止訴訟要件,此外公司早在4年前就已發現李女涉嫌盜蓋印鑑,卻未提出刑事告訴,而李女有意願繼續上班,公司提不出其是被告無故曠職證據。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2014.10.20 03:07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