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司法院大法官:勞資契約未核備 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昨(21)日宣告,經勞動部公告的特定工作產業,與勞工訂立勞僱合約書,自由約定工時、待遇等,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若未經核備勞資雙方發生勞務糾紛,勞方得主張受勞基法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

司法院今昨天下午公告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文,針對聲請人龐俊財等7人提出有關「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案」,進行統一法律解釋。

龐俊財等人受僱於台灣士瑞克保全公司,擔任現金運送保全員,勞資間簽訂僱用合約書,惟該公司未將合約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龐等人因認為公司延長工時給付加班費卻低於平均時薪,因此告進法院,但最高法院民事庭最後將龐等人判敗,主要理由是該公司勞資契約雖「未經核備,但並非無效」。

龐等人遭最高法院判敗確定後,發現最高行政法院關於中華航空公司與員工所訂僱用合約書,雖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備,但未獲核准。

華航因此與台北市政府打起了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華航敗訴確定,該判決指出,法律明定須在「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兩項要件具備下,始不受勞基法對於勞工最低保障等規定的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見解,顯然與最高法院的見解有所歧異,龐俊財等人因此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關於經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的另行約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核備,不得排除勞基法第30條等規定的限制。

2014年11月22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