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勞健保以多報少?小心詐欺罪上身!

面對青年貧窮化:勞健保以多報少?小心詐欺罪上身! - 台灣立報

2009-11-10 22:08 作者:林柏儀


每一個勞工控告資方的訴訟,往往背後都反映著勞動體制中複雜的壓迫存在。如果細細一一觀察,時常都能看到讓人看到勞工那股源源不絕的反抗動能,和資方各種撲天蓋地的剝削方式。


開設在台中的「宏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專門聘雇大廈管理員、保全人員,外包提供給各公寓大廈使用的管理保全人力。這是一家再平常不過的大廈管理人力公司,在派遣外包人力日益盛行的今日,上人力銀行網站搜尋工作,你很可能聯繫上的就是他們。而和絕大多數派遣外包公司一樣,宏亞公司給予旗下公司員工的薪資相當微薄,一個月包含各種獎金,也僅有2萬多元、至多3萬元不等。


然而,不只如此,給薪微薄的宏亞為了再多賺回一些,竟然起意在員工勞健保費用上動手腳,用「以多報少」的方式,向勞保局和健保局聲稱員工薪資僅有1萬6,500元至1萬9,200元不等,謊報壓低員工薪資投保,以繳納較低的勞健保費用。


儘管此種勞健保費「以多報少」的作法,在台灣是層出不窮,過去九五聯盟也接獲了無數個類似的個案。但一個很特別的事情是,此次在宏亞員工的積極檢舉、提告下,案經台中地檢署檢方偵辦並起訴,這在過去是相當罕見的例子,多數都是由勞保局開罰即了事。今年6月台中地院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98年度易字第1825號)這個「勞工告違法老闆」的成功案例,讓雇主得到了一個應有的教訓、還背了前科,也教會了台灣的勞工,日後遇到「以多報少」,甚至「根本未依法投保」的雇主,也可用「詐欺罪」將他繩之以法。


勞健保以多報少?詐欺罪上身!


什麼是詐欺罪?簡單地說,只要「惡意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獲得利益」,就構成了詐欺罪。這其中有四個部分,第一是「惡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故意而為;第二是「以詐術」,指行為人用不正的方法欺瞞受害人;第三是「使人陷於錯誤」,指這樣的欺瞞成功,使受害人誤認;第四是「獲得利益」,指因此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失利益,而由行為人或第三人受益。


用這樣較清楚的法律構成要件,套用到宏亞這個具體的個案來看,就能清楚知道雇主「以多報少」的行為為何犯罪了。首先,雇主明知依法要投保的薪資為何,卻為了減少支出而向勞保局、健保局謊報,構成了第一個要件「惡意」。再者,雇主假冒已完成法定的投保義務,並未將此謊報作法告知員工,使其誤認自身有完整的投保權益,構成了第二個要件「以詐術」和第三個要件「使人陷於錯誤」。最後,雇主的確因此每個月減少每人近千元的保險費用,自此整體賺取數萬利益,而使員工在投保獲益上大幅縮水,構成了第四個要件「獲得利益」。


相當明確地,宏亞雇主的確觸犯了詐欺罪!也同時觸犯了刑法第215和216條的「業務上不實刊登」罪。法院以一重罪可以處刑,讓這樣違法亂紀的雇主吃上「刑罰」,有了「前科」,真是太快人心,也糾正了過去台灣雇傭上普遍的歪風。


以多報少歪風,亟待司法介入


有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過去這樣的勞健保費「以多報少」案件層出不窮,但我們極少聽聞檢方對其以詐欺罪起訴、經法院判刑呢?難道雇主的惡質行為都那麼合乎構成要件了,也未必會受到司法的追訴嗎?


其實,問題並非「以多報少」未構成詐欺罪;相對地,問題是「以多報少」的犯罪行為,過去程序上絕少進入到「司法系統」,未遭檢方與法院依法偵查、追訴、審判。


儘管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理論上檢方自「知悉犯罪事實起,就有偵辦的義務」,然而,往往的問題先是,檢方根本「不會知悉」,也就是說,沒有正式的公文、告訴狀,讓檢方得知此項犯罪事實。


進一步說,問題出在兩個地方。首先,第一個就是最先接觸到「犯罪事實」的公務員,或許是勞工局、勞保局的人員,在聽聞或調查此一事實後,頂多以開罰、命雇主立即改善了事(這些處分往往對雇主是不痛不癢),絕少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有向地檢署告發」,向檢方告發雇主犯罪。


勞工局人員可能會辯稱:「沒想到雇主這樣的行為有構成詐欺罪。」但無知不該是犧牲人民權利的理由,特別在檢方已對此類個案主動起訴,法院判決有罪後,日後勞工局和勞保局再有此種「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作法,恐已涉及瀆職問題,應立即改善。要知道,做為相關主管機關,認知到「犯罪行為」向檢察機關通報、告發,這可是行政上的義務,而沒有可以自由作行政裁量的空間存在。


提起「告訴」很重要


另一方面,受害的勞工當事人,在主張權利時,往往僅向勞工局或勞保局「申訴」、「檢舉」,使「以多報少」的問題僅在行政機關內打轉,卻絕少直接向檢方提起「告訴」,要求檢方以詐欺罪、業務上刊登不實罪將雇主起訴。


可理解地,這樣的落差主要源自於勞工對法律知識掌握的不足,而非放棄自身的權利。如今有此宏亞個案後,台灣各地遭遇勞健保費「以多報少」,甚至「根本未投保」的受害員工,請在向勞工局、勞保局申訴、檢舉、或調解外,千萬別忘了將申訴書再複製一份、改個收文者名稱給「地方地檢署」,並在上面清楚載明「提出告訴」,要求其依法主動偵辦該犯罪事實,才能起真正恫嚇不肖雇主的效果。這樣的一個小動作,就能夠逼迫檢查機關「成案」,必須依法偵察。無論如何,都有壓力得「有個結果」來「結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基準法中,有許多違法規定的罰則,是將被以「罰金」處罰,而不是課以「罰鍰」。例如未依法給資遣費、違法訂罰則預扣勞工工資、違法雇傭童工者等,都是可處以「罰金」的行為。這有個很關鍵的區別,因為所謂的「罰金」是一種刑事罰,「罰鍰」只是行政罰。只要觸犯到可能被處以「罰金」的條款,依法檢察機關(各地方地檢署)在知悉後,就有偵辦義務,不但可以傳訊違法雇主,也可依法起訴,經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儘管這些「罰金」數額也許不多,但將對違法雇主造成「得頻頻得上法院」、甚至得「背前科」的壓力,不啻是一個較有恫嚇效果的手段,值得勞工援引使用。


總的來說,這些在台灣層出不窮的勞健保以多保少的狀況,一方面透露出了行政機關消極不做為、幾乎可說有意偏袒資方的姿態。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資方無所不用其極、能摳多少就摳多少的「資本積累」方式。這樣赤裸裸的欺詐性剝削,代表著台灣的資本主義運作邏輯可謂仍在野蠻無理的狀況,連最基本的依法而治、遵循勞動法令,都做不到。雖然這次法院與地檢署給了一個較為積極的回應,但整體狀況的未來發展如何,仍相當有待觀察。當然,更需要我們勞工團結的力量來改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