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勞工特休鬧空城 勞動部:雇主可停假









勞基法的勞工假別類型
新修訂的《勞動基準法》中,為了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大幅放寬特休假規定,而特休假的排定也從勞雇可以協商,變成勞工可自由指定。有雇主因此擔心,如果數名勞工指定要在同一天放特休假時,到底該如何處理?
勞動部指出,如果勞資協商失敗,勞工都指定在同一天休特休假、影響營運時,雇主可動用《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規定,不需經過勞工同意地片面停假。
勞動部表示,還是會建議勞資雙方努力去協調,不要讓特休假都安排在同一天,但如果勞工都必須要在當天休假時,這種勞工臨時缺工、導致營運困難的情況可視為《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當天的特休假、休息日或是例假日,而且停假是雇主可片面決定,不須經過勞工同意的。
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動用這項規定時,勞工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外給予一天補休,同時也要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核備。
而當雇主需要停假時,當天已安排特休假、休息日或例假日的勞工,是否有停假的優先順序,勞動部表示,沒有優先順序,主要是以勞工能配合的程度為主。
勞工律師蔡瑞麟認為,新法把特休的排假權從雇主轉移到勞工身上,所以第40條「突發」的定義就要放寬,勞動部的解釋合法也合理。雇主如果因為勞工集體請假而有營運困難時,所有請假勞工的客觀條件相同、勞工都可回來上班時,雇主其實並不能恣意停止勞工休假,停假的順序應為特休假、休息日、例假日。



蔡瑞麟解釋,因為勞工的例假跟休息日是他本來應有的休息時間,而特休假則是在正常工時額外請的休假,所以應先保障勞工的例休,而據《民法》235條債之本旨,勞工刻意集體請特休、排假權行使無效,同時有多人請特休假時,雇主也可優先停止「後請假者」的特休假。
文章來源 http://boo.tw/GP1s6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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