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爆欠勞健保費、員工薪水三個月 「戲智」董座否認

高薪低報 揪出3千公司 ?

勞保局近期出手抓「高薪低報」,揪出有三千多家公司、七千多名勞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和新制勞退月提繳工資級距「對不齊」,疑似雇主未依法核實幫勞工投保或提繳。勞保局將從下月起,直接幫勞工調高級距,擇高拉齊。

勞保局說,雇主依法每月應幫勞工負擔七成勞保費、提繳薪資百分之六的新制勞退金,原則上,勞工每月工資有多少,勞保投保和勞退提繳的標準就多少,級距應該相同。但部分雇主為省成本,暗自拉低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或勞退提繳工資,恐影響勞工勞保給付和勞退金權益。
勞保局日前出手查核,針對七月起連續在同家公司參加勞保和新制勞退的勞工進行資料比對,結果有五千多人的勞保投保級距低於新制勞退,另也有兩千多人是新制勞退提繳工資級距低於勞保。

勞保局日前已陸續對所屬雇主發出通函,將在十月起幫勞工逕調拉齊「沒兜攏」的勞保、勞退級距。不過,勞工薪水若超過勞保最高投保級距四萬三九○○元,可能就抓不出是否對齊。勞保局說,因為新制勞退最高級距可達十五萬元,例如勞工月薪六萬元,勞保只能投保四萬三九○○元級距,但新制勞退若也被提繳四萬三九○○元級距,看似對齊,但其實勞退級距遭低報。

勞保局說,該局每年還會另外進行財稅資料的勾稽查核,還是可以抓出「漏網之魚」。

明年勞保費率漲到10% 影響千萬勞工 ?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2014.09.28 03:10 am

勞保費率將站上二位數。勞動部近日核定明年勞保費率將漲到百分之十(含百分之一的就業保險費率),影響逾一千萬名勞工,屆時每人每月保費最多增加四十四元;雇主增加的成本更多,每月幫每名員工負擔的保費總額,首次最多破三千元。

勞保局粗估,費率調漲後,一年可多挹注近一百卅億元保費收入。
現行勞保費率為百分之九點五(含就保費率),明年將調漲百分之零點五。勞保被保險人數日前剛突破一千萬人,等於有逾四成的國人明年荷包都會受影響。
目前約有兩百多萬人投保最高級距、四萬三九○○元,增加的負擔最重。勞保局估算,費率變為百分之十後,該級距勞工每月勞保費,將從八三四元漲為八七八元,雇主負擔則從二九一九元變為三○七三元,不僅月增一百五十四元,總額更首破三千元。
即使是投保現行基本工資級距的一九二七三元,勞雇雙方每人每月也會共多出八十六元。依法勞保費分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各分攤七、二和一成。
勞保局局長羅五湖說,費率調漲案日前報部,勞動部核定指示「依規定辦理」。二○○九年勞保年金上路時,「勞工保險條例」即修法明定,費率將從年金施行後第三年(二○一一年)起,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明年是連五年調漲。
有民眾說,「該漲還是得漲。」但楊姓上班族感嘆,這幾年物價一直漲,勞保費又年年漲,薪水卻是成長有限。還有勞工憂心雇主保費負擔增加後,薪水恐怕持續凍漲。
羅五湖說,費率站上百分之十後,調漲速度會「緩一緩」,變成每兩年再調漲百分之零點五,直至上限百分之十三為止。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職災僱主不賠 向勞工局申訴


讀者王先生問: 
我是送貨的計時工讀生,上班時出車禍,鑑定肇事原因為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本人則疑似超速。

我因神經壓迫及小腿骨折,起需要休養半年至1年,但公司沒幫我申請職業災害理賠,還要扣薪付公司的車子修理費,對方的保險公司認為我方要賠3成。


請問,公司處理是對的嗎?3成責任都須我負責嗎?


律師張欽昌答: 


  1.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遭遇職業災害,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僱主須補償勞工發生職災必須的醫藥費用、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等,但勞工因過失造成公司財物損失,勞工也須付賠償責任。
  2. 另外,僱主未幫讀者申請職災理賠部分,建議讀者向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處申訴。 
  3. 《勞基法》第12條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可以開除勞工。  不得扣工資當賠償 《民法》第184條,勞工未盡注意義務,造成公司財物損失,公司也可對勞工提出民事侵權求償,所以公司可以要求讀者賠償因未盡注意義務,造成的財物損失,若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甚至可以開除。


  •  當讀者被認定要負擔3成過失責任時,公司可以要求讀者全額負擔,縱使公司先行依連帶賠償責任給付完畢,最後還是可再跟讀者求償,建議讀者一併參與和談了解賠償事宜,但依《勞基法》,僱主都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用。 
  •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勞基法訴願佔28.9%最多 雇主少給9元加班費慘罰2萬 ?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今(26)日表示,今年前8月勞工訴願案件比約8成,其中勞基法案件有467件約28.92%佔比最高,其次為勞保案件455件約28.17%居次,第三為就服法也有375件佔23.22%。勞動部官員更進一步說,在勞基法案件中以加班費或時薪最容易引起爭議,最印象深刻的案例,是雇主因為計算方式「1.33與三分之四」的差異,少給9元而遭罰2萬元。

 根據勞基法第24條,若勞工每日工作超8小時,或兩周工作超過84小時,應給付加班費,值得注意的是,外界都以為三分之四即為1.33,以此計算加辦費,但其中可能差到1~2元不等,若加班時數越多的勞工,所受到的損失就會拉大。

勞動法務司代理司長王尚志表示,在計算時都建議無條件進位。 王尚志指出,在處理許多勞基法訴願中,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本應遭罰,但卻發現有許多雇主已給付員工加班費,卻因計算方式遭罰感到可惜。他強調,在這些案例中,較多以工讀生為主,或是決心離職的員工檢舉較多。 而到底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依照月薪給付、時薪給付有不同的方式。


若阿東為月薪族,每月薪水2萬4,上滿8小時後,加班2小時,而其加班費需推算其時薪為24,000÷240(每月30天x每日8小時),推算出時薪為100。

而阿東加班兩小時的加班費即為100x4/3x2等於267元, 若雇主若以1.33元計算,加班費則為266元。 

但由於勞基法規定,加班第三小時起的加班費計算為三分之五,也就是100×5/3×1=167,總計若加班3小時,加班費為434元,可雇主若以1.66來計算,最終3小時加班費就為432元,因此,碰到月薪越高加班數越高的勞工,金額就會差越多。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雇主濫用「責任制」,勞工局絕不寬貸 ?

據日前媒體報導指出,在台灣,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勞工,比例高達27%,換算約有178萬名勞工經常超時工作。根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100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達614件,裁罰總金額達1,562萬8,033元。

101年1月份迄10月份罰鍰案件達523件,因勞動基準法修正罰鍰提高之故,裁罰總金額已達2,145萬2,457元,較去年成長37.26%。

上列101年違法受罰案件種類中又以雇主排定正常工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規定104件,未依法排定勞工例、休假日及特別休假有142件,超時工作有95件為大宗,影響勞工權益最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從事間歇性、監視性等之工作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作時間得以延長,然而許多雇主濫用責任制,導致各行業存在著超時工作的嚴重問題。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加強相關事業單位的勞動檢查,如發現使勞工有超時工作等違規情形,最高可裁罰新臺幣3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以及徹底落實有關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之審查。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工時過長係長年以來嚴重的勞動問題,其關鍵在於雇主濫用責任制,導致勞工朋友有超時工作或加班費短少等問題,勞工局身為勞工主管機關對於超時工作相關違規事項皆列入每年度稽查重點,以確保勞工權益。

此外,陳局長嚴正呼籲,雇主不應違法誤用與濫用責任制,而讓超時工作損及勞工身心健康,未來勞工局將加強檢查強度及處罰金額,一旦查獲有超時工作等違法情形,將從嚴處分,杜絕部分雇主之僥倖心理。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梁蒼淇科長說明本市勞工如有工作時間、積欠加班費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儘快撥打1999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02-25969998)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加班不給加班費 謊稱沒出勤紀錄 重罰 ?

2014年09月01日00:02

 勞工加班時數超過規定或僱主未給加班費等爭議頻傳,但僱主若無勞工打卡等「出勤紀錄」,勞檢員只能針對「沒紀錄」開罰最高30萬元,沒發加班費、超時工作等問題,則因沒有證據統統追不到。

勞動部研議修法,未來僱主提不出出勤紀錄等「關鍵證據」,罰則擬提高一倍,最快明年完成修法。

 根據《勞基法》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且須把出勤時間記錄到分鐘,並應保存1年。僱主違法可開罰2萬到30萬元。

 地方政府的勞工官員坦言,《勞基法》明訂勞工加班應有加班費,每7天中至少應有1天例假等;這些違法行為的認定都要靠出勤紀錄來調查認定,實務上卻有僱主可能違反10多項勞動法令,加起來恐罰上百萬元,但推稱「沒有出勤紀錄」僅罰2萬到30萬元,等於「用一項違規換抵數項違規」來規避責任。

 勞動部官員說,由於陸續有各地勞檢員反映這問題,有些僱主還宣稱「公司上下班很自由」而沒有打卡紀錄,若勞工也無法舉證,勞檢員很難以「未給加班費」或「超時加班」等事由處罰僱主。因此研擬修法提高無勞工出勤紀錄的僱主罰則, 最快明年完成修法,罰款擬提高一倍,但還需凝聚各界意見。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贊成勞動部修法重罰無法提供出勤紀錄的僱主,並應加大罰鍰級距,大企業罰多一些。

不過,他也認為部分行業的出勤紀錄很難認定,像是媒體記者、外勤業務員、房仲員等,未來不應侷限以傳統打卡或簽到方式來認定,而是要求僱主採任何可行方式記錄員工工作時間,否則勞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職災責任釐清也會有困難。

 擔任業務員的羅先生說,僱主為規避責任,可能會造假出勤紀錄。

在報社工作的張姓記者也指,經常晚上11時或12時下班後又接到主管來電,詢問有關稿件疑問或要求補採訪官員,出勤紀錄很難認定。(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南市勞工局籲「資遣勞工要合法」

2014年09月16日 16:29 陳惠珍 

某一公司,僱用勞工自100年4月至101年7月離職,依規定應給與其特別休假7日,惟該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由皆未與勞工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離職前,未讓勞工申請其未休完特別休假亦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特別休假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給與該勞工7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經勞工提出申訴,南市府勞工局審查屬實,依法將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為避免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後,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情事,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勞動部於103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人力之經費以協助地方辦理勞動條件之檢查,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勞工局將於本(103)年9月28日假善化啤酒廠辦理勞動檢查員公開招考作業,歡迎有心至公部門服務的朋友。 

勞工局長王鑫基提醒被資遣勞工,勿未辦交接提早自動離職或簽辭(離)職書,以免資遣認定產生爭議,此外,受僱本市事業單位之勞工如遇違法情事,也請蒐集人、事、時、地、物等證據資料,可逕向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處或申訴,永華市政中心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8樓,電話:06-2982331;
民治市政中心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7樓,
電話:06-6320310)

育嬰留職停薪 4成未續保勞保 ?

2014年09月24日 04:10 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勞工保險局昨(23)日透露,據統計有近4成投保勞保的民眾,在申請育嬰津貼、留職停薪期間,並未辦理勞保的「續保」手續,使得保險年資可能因此短少,留職停薪期間若再度懷孕,更無法領取生育給付與育嬰津貼。 

勞保局統計,去年有6萬人申請育嬰津貼,但至今年7月為止僅有3.8萬人申請續保,亦即有37%的民眾放棄勞保權利,投保年資、老年給付金額亦將減少。勞保局說,由於民眾申請留職停薪後,因為實際未領取薪資,企業會自行替民眾辦理勞保退保,民眾若要辦理續保,須自行向企業申請填單。 

勞保局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可超過2年,期間若有辦理勞保續保,原本雇主需負擔70%的保險費,依兩性平等法可免付,並由勞動部編列預算代繳,而民眾原應自行負擔的20%保費,亦可選擇延後3年再逐月繳納,剩下的一成則由政府負擔。 

勞保局局長羅五湖說,民眾多不知道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要主動向企業申請勞保「續保」,企業在員工申請留職停薪後,因為無須再負擔員工的70%勞保費用,因此會向勞保局辦理退保,此時員工若未主動申請續保,將喪失留職停薪期間的勞保年資,若期間再度懷孕,就只能領取國保的生育給付。 

辦理繼續加保的手續相當簡便,勞保局提醒,只要投保單位替員工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員工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

勞保局建議,民眾在申請育嬰津貼後,應一併辦理勞保續保手續,讓勞保年資繼續累積,退休後可領的老年給付金額亦能隨之增加。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可續勞保 ?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4.09.23 05:36 pm

 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愈來愈多,勞保局提醒,符合請領育嬰津貼的被保險人,只要在原單位任職滿1年以上,即可在育嬰假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

如此,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如再度懷孕生產,就可以請領生育給付及育嬰津貼(仍於前一子女育嬰津貼發給期間者,不重複發給),勞保年資也可繼續累積,保險年資增加,退休後可領的老年給付金額也隨之增加。 

勞保局表示,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 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勞保局表示,辦理繼續加保的手續非常簡便,只要投保單位為員工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保險費繳款單會依申請書上所寫的「繳款單寄送地址」按月寄給被保險人(未填寫者則寄送至被保險人戶籍地址),請按月持單繳納,如選擇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的繳款期限屆滿時,寄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

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明年勞檢企業數 擴至4萬家 ?

2014年09月17日 04:11 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昨(16)日表示,勞動部擬於2年內補助地方政府聘用325名勞檢人力,明年將擴大對4萬家企業進行勞動檢查。職安署署長傅還然表示,有企業以過少人力經營企業,現增加勞檢人力後,企業主不可再存僥倖心態。

 職安署昨表示,擬推動「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於今年下半年聘用164人,預計增加勞動條件檢查1萬場次,明(104)年增聘至325名勞檢人手,全年將勞檢的企業數更大幅增至4萬場次,透過高密度、高強度檢查,讓血汗企業無所遁形。 

綜合規劃及衛生組組長朱金龍說,以去年來說,勞動部的384名勞檢人力僅針對1.4萬家企業進行勞檢,明年增加325名人手後,勞檢的企業數也將成長接近3倍,達4萬家。朱金龍透露,今年下半年聘用的164人已受訓完畢,近期就要投入勞檢行列。 職安署說明,加強勞檢的對象除「住宿及餐飲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支援服務業(包含保全業等)、運輸倉儲業,與醫療保健業」等較易違反勞動條件法令的行業外,對於僱用媽媽、青少年、派遣工等弱勢族群的企業,3年內違反勞基法3次以上的血汗企業,職安署均要加強稽查、擴大勞檢廣度,向違法企業「宣戰」。

朱金龍分析,勞動部通常會對企業給勞工的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勞保投保、退休金提撥等項目進行稽查。

對於違規企業,朱金龍說,違規一項就可開罰2到3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還能公布違法的企業名單或負責人姓名,就是希望透過實際罰款、公開點名,糾正那些工時過長引起過勞的行業,還有法令遵循度不佳的血汗企業,督促企業提供勞工身心健康、工作平衡的就業環境。

血汗北捷! 保全控月休1天、加班費疑被私吞 ?

2014-09-22 19:35 〔本報訊〕

台北捷運「松山新店線」通車在即,新路線將開通卻沒有加聘更多人力,因此有北捷保全爆料,許多夜班人員1個月僅休假1天,日班僅休4天,且加班費也疑似被保全公司私吞。 

據《壹電視》報導,一名台北捷運保全人員爆料,因為北捷松山新店線即將通車,因此為了省人事成本,沒有多聘其他保全人員,導致無法休假。 

爆料的保全表示,保全工作1天上班12個鐘頭,夜班每月上29至30天、日班上27天左右。

報導指出,保全人員每月上班總時數達到348小時,算起來時薪僅127元,甚至還有人曾經連上26天班,對照勞基法規定上14天要休2天,保全公司的做法已違法。 

此外,該保全還提到,加班費疑似被保全公司私吞。對此保全公司則不予回應。

生活法務通/責任制,不是沒有加班費...

【經濟日報╱記者 陳書榕】 2014.09.22 05:05 am

 日前一名媒體公關業工作者,因長期在下班後仍接獲主管使用通訊軟體「What's App」交辦工作,時常加班到深夜,最後因中風過世,因該員工所屬企業拿不出打卡紀錄,勞保局採證其他勞工說法,認定該名員工為過勞死而核給勞保職災給付,此也成為台灣首件因「通訊軟體加班族過勞死」案例。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李瑞敏表示,現在智慧型手機普及,下班後收發郵件、用LINE等通訊軟體傳達公事指令,在所多見,造成工作時間認定上的模糊,例如下班後回覆郵件或下班回LINE是否為工時?

因此導致員工過勞,有無雇主責任等,最近常被討論。 勞工提供勞務時間,賺取薪資,基本上只得付出工作時間,其餘即為勞工私人生活,原則上儘可能不能打擾,也不應期待勞工有義務回覆或處理公務。

就此事件,李瑞敏認為,勞工在約定的工作時間外接到工作訊息,除非為急迫事件,如高雄氣爆、澎湖復興空難,這種涉及公共安全、緊急重大狀況,有絕對回覆必要,其餘則無立即回覆或勞動的義務。 

若企業主主張,工作地點不在辦公室,無法判斷勞工是否真的在處理工作,因此不予補休或提供加班費。李瑞敏指出,工作時間與地點不一定相關,例如一般員工出差,或業務給職的勞工,無論地點在哪,只要處理公事就是工作時間,超過雙周84小時或每日正常工時,就是加班,雇主須給加班費或讓勞工自由選擇是否補休。 

雇主常提的「責任制」,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範要件下才是,其法定要件有三:
勞動部公告的工作者、
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以及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才得以稱之為責任制的工作。
 
李瑞敏以有在勞動部公告工作者範圍內的受僱律師舉例,如勞雇雙方有書面約定並且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每日正常工時可到十小時。

但責任制不是沒有加班費、也不是做到死,勞工若有過度加班或雇主相關違法情事,建議勞工可以先申訴發動勞動檢查,會有相關行政裁罰問題,再者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跟雇主要加班費,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李瑞敏提醒,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加班,都要先經過企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企業才能夠進行加班制度。個別勞工若不同意,企業主不得強迫加班。 

李瑞敏強調,倘若加班制度沒有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即便個別勞工同意加班也屬違法,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局,都可依據勞工勞動事實,依據勞基法第79條規定予以行政裁罰,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工人摔傷聲請職災補償 法官判准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即時報導】 2014.09.02 03:36 pm

 洪姓男子3年前受雇廖姓女子經營的某工程行,在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施做擋土牆工程,廖女未向洪男投保勞保,洪男進行灌漿工程不慎跌落,致頭顱肢體受傷失能,向嘉義地方法院提告廖女,以及向嘉義縣政府承攬工程轉包給廖女的某營造工程公司杜姓負責人,應依勞基法連帶賠償198萬元。 

法官今天以工地現場未設必要安全設備有過失,又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事件,判准連帶賠償198萬元。

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

基本工資怎調 3%?4%?勞資官三方下午博弈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4.08.29 03:13 pm

 歷經三天沈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天下午舉行第二次會,在勞資雙方都會出席的情況下,今天將就基本工資調幅實質討論。

據了解,資方可接受幅度為3%,勞動部腹案則傾向綜合參考經濟成長率及物價指數年增率,希望月薪突破2萬元以上,時薪朝120元努力。 

一旦今天會議決定基本工資突破2萬元,意味漲幅達4%,調漲金額730元以上。調高基本工資,目前以基本工資投保人數為234萬人,扣除職業工會投保者,受惠勞工145萬人;因時薪調高受惠的打工族有34萬人,兩者合計近180萬人。 

今年7月起,基本工資已調高為19273元;時薪已自1月調高為115元。 去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自今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3%以上才開會,但行政院以今年食品類CPI漲幅大,決定開會,引起資方大反彈。

周一基本工資第一次會議,資方7位委員全數缺席,會議僅就程序解套,與會委員會同意不受去年決議限制,今天開會討論基本工資調漲事宜。 

勞動部長陳雄文上任後,先拜訪基本工資勞資代表,在資方周一缺席後,昨天下午前往工業總會拜訪7位資方代表,7個工商團體都派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等層級與會,雙方溝通後,資方委員也承諾出席,給新部長面子。 

勞動部表示,今天7位資方委員,除了工商協進會、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無法出席,改派員列席外,其他勞資委員都會出席,將各自提出談判底線。

據了解,資方傳出可接受調高3%底線,但與勞方期待仍有差距,一旦無法達成共識,勞動部將提出腹案拉近勞資主張,希望月薪可以破2萬元,時薪也同步調高。 

主計總處統計,今年第2季經濟成長率為3.84%,103年預測值達2.98%。且今7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去年同期上漲1.75%,為近17個月以來最高漲幅,「食物類」單月年增率達4.27%。若以穩定物價小組關注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1-7月平均增幅達5.18%,將是今天會議重要參考指標。

考核標準提高三倍 南山又爆勞資爭議


2014-09-18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

南山人壽繼上半年大規模裁員後,又爆勞資爭議!

因南山片面調高區經理考核標準為原先的三倍,員工擔心考核不過恐致收入銳減、甚至丟了工作,影響人數達一千五百人。昨工會帶領逾四百位中、北部區經理至北市府抗議,痛批「南山片面提高考核、不管員工死活」,做法粗暴,質疑資方是變相趕人。 

但南山認為,區經理與南山合約中本就訂有評量標準,修訂後的評量標準仍低於合約所載標準;勞資雙方將繼續調解。

 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二○一一年入主南山,曾承諾兩年不裁員、且要保障員工權益;結果兩年一過,南山先是上半年內勤大裁員、接著鎖定業務員,再進一步協調提高區經理考核標準,但協商到一半即片面宣布提高。 

南山工會理事長林振源昨表示,工會原本正在跟南山談結清舊制年資,若透過拉高考核,達不到標準就可能面臨終止合約;且以潤成投資與中信金當初對南山買價的差價來看,此方式等於現省台幣二五二億元。

 據了解,根據南山提出的考核標準,形同將區經理首年度佣金達成目標,一口氣從九萬提高至二十七萬。有員工說,這等於是要五十幾歲的人去做二十幾歲的第一線拉保險勞力工作,是變相趕人。

勞動部:颱風天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4.09.20 11:33 am

 鳳凰颱風來襲,勞動部表示,雇主要求員工出勤,必須充分考量其生命安全。

由於輕颱「鳳凰」的速度及強度有增強趨勢,為保障勞工安全,勞動部重申,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表示,對於應雇主要求勉力出勤的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站「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查詢)

勞動部:盡快通過勞保改革方案

【聯合報╱記者董俞佳╱即時報導】 2014.08.31 06:51 pm

 立委提出勞保潛藏負債今年暴增一兆,勞動部表示,因人口老化、退休請領人數增多,勞保收支失衡,因此,潛藏負債才會提高,去年已經提出勞保改革方案,盼立法院盡快進入審查,透過政策解決勞保危機。 

勞動部指出,勞保人數有九百多萬人,由於投保人數最多,潛藏債務本來就會最高。 勞動部表示,由於勞保領得多,繳得少,造成收支失衡,因此,才會提高潛藏負債。

 勞動部表示,去年提出勞保改革方案,盼透過開源節流,像是提高勞保費率、調整給付等方式,盼透過政策,讓勞保收支達到平衡。

切子宮領勞保給付 取消45歲門檻

2014-09-20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陳麗婷/台北報導 

新制分3級勞保失能給付估年增8億 沿用35年的勞保生育失能給付(包括切除子宮),將有重大修正。

鑑於各界質疑女性切除子宮訂定45歲給付門檻是歧視女性,勞動部正規畫以大幅放寬條件、但分級給付金額的方式處理;
也就是取消女性切除子宮年齡限制,但分三級給付,其中男性切除陰莖、女性切除子宮,給付標準由160天的投保薪資降為100天。 

勞動部估算,一旦取消子宮切除年齡限制的給付門檻,未來勞保失能給付金額,可能從目前一年9億多元,暴增到17億元。 現行勞保失能給付中,針對男女性切除生殖器官,一律屬第11級,給付投保薪資160天。
上述規定自68年沿用至今。 給付天數由160天降為100天 未來擬改分三級,若切除子宮、陰莖,屬第12級,給付100天;
切除雙側卵巢、睪丸,屬第11級,給付160天;女性同時切除子宮、卵巢,男性切除陰莖、睪丸,屬第10級,給付220天。

 給付天數由160天降為100天,等於減少2個月給付,以基本工資投保薪資1萬9273元為例,切除子宮給付將由10.2萬元減為6.4萬元;勞工的投保薪資如果是最高級的4萬3900元,給付則由23.4 萬多元降為14.6萬元。

 勞保失能給付中所指的「喪失生育能力」,女性係指包括「切除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及「因為化療或放療致喪失生育能力」。

自68年以來,由於考慮女性大都45歲以後就不生育,因此以45歲做為給付門檻,女性45歲以下切除子宮者才可請領給付,但此舉引發各方爭議。

婦科醫師更發現很多女性為了經濟因素,搶在45歲之前切除子宮,造成台灣45歲以下「無子宮」切除率太高;但婦女團體則認為,男性因生殖器官切除喪失生育能力,並無年齡限制,獨對女性設限,明顯歧視。 

勞保局統計,自97年以來,失能給付案每年有2.9萬至3.3萬件,其中「喪失生育能力」案件從97年7萬多件降到101年的6萬多件,件數逐年降低,但比率都在20%-22% 。 

勞保局統計,目前每年3萬多件失能給付個案中,2成(6700件)是生育失能給付,政府支付近9億元,除了個位數的男性切除睪丸之外,絕大多數都是女性切除子宮、卵巢。
醫師有異見 切子宮不代表失能殘障 切除子宮領給付爭議,勞動部將大幅修正,擬採全面放寬標準、刪除女性45歲門檻,但分三級給付。

有婦產科醫師質疑,婦女切除子宮並不代表失能或殘障,「根本是歧視性補助待遇,不尊重女性的說法」;更擔心放寬標準,將造成切除子宮者增加,甚至讓台灣淪為「無子宮國」。 開業婦產科醫師李茂盛表示,子宮切除後並不會影響工作與生活,因此國外都未將婦女切除子宮視為殘障、失能;若視為失能,等於不尊重女性。 

他也認為,取消年齡限制恐會鼓勵婦女開刀摘除子宮,過去臨床上常碰到有女性生過小孩後,碰到子宮肌瘤、卵巢瘤等問題,因逼近45歲,就拜託醫師切除子宮請領給付;然而,現在醫學發達,除非是威脅生命的腫瘤、拿掉肌瘤仍出現血經等問題,才有必要考慮拿掉子宮。

 有後遺症 不建議拿子宮 李茂盛提醒,摘除子宮可能會產生一些後遺症,有人會有膀胱下墜感,稍微咳嗽或打噴嚏就會漏尿;有人因此影響夫妻性生活,甚至認為自己是「無子宮的女人」而出現憂鬱症狀,因此不建議亂拿子宮。李茂盛說,如果真的保障婦女權益,應針對婦女較常見的疾病、手術,分輕中重度給予不同層次的補助。 

不過,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閔照則表示,國內切除子宮比率其實未比國際間高,且健保對於手術等給付都會進行管控,對於不必要的手術也會進行核刪,應不會造成亂拿子宮等問題。 

對於勞動部規畫分三級給付,他認為,婦女因病拿掉子宮,就等於不能生小孩,為何還要分三級給付,應該一視同仁、同一給付。

勞工中秋仍上班 勞動部:應給雙倍工資或補休

nownews記者林靖堂/台北報導 2014年 09月 03日 14:38 

中秋連假將至,但仍有許多行業的勞工與基層工作者需要上班或輪值。

勞動部對此特別提醒,「中秋節」依《勞基法》規定為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後讓其出勤,應給予雙倍工資,否則可依法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中秋節依法屬於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但倘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仍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至於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只是業者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 勞動部說,若勞資任何一方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才可調假。 

官員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然工作型態不同,也適用勞基法對國定假日勞工休假的規定。 勞動部重申,包括「中秋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前民代組「勞保黃牛」集團 詐6600萬 63人起訴

【動新聞╱苗栗報導】

民進黨苗栗縣黨部曾任四屆執行委員的劉勝樟,遭控跟同居人,涉嫌自二○○九年起虛設多家公司行號,再物色無工作或無力交保費、投保年資快屆退休的人頭,替人頭代繳保費,等投保三年後,再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共詐領六千多萬元,抽佣達二千餘萬,檢方昨將劉嫌三人及六十名人頭以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被告劉勝樟(五十七歲,在押)跟同居人陳桃(五十六歲),透過女會計徐筠婷(五十歲),涉嫌自二○○九年起,以人頭虛設「造福勞基顧問公司」等二十五家公司,並向七家行號借牌,在北部地區物色無工作長者、重病者或無力繳交保費,年齡均在五、六十歲,且投保勞工保險年資快二十五年退休的人頭勞工。 

檢方說,劉嫌等共犯跟人頭約定,由虛設公司延續勞保年資,以每月最高薪資四萬二千元到四萬三千九百元不等投保,大幅墊高人頭原有月薪級距,以利詐領較高的老年給付;若人頭自付每月五到六千元保費,劉嫌抽佣退休金的百分之二十,若劉嫌代繳,抽佣高達百分之五十。

 檢方下一波將另起訴二十一名人頭。民進黨苗栗縣黨部主委李貴富說,六月改選第十五屆執行委員,劉未連任,黨員因詐欺案被起訴,不影響黨員權利。

年資24年考績變丙 解雇違法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09.21 02:52 am

 在上市水泥公司任職的翁姓男子,年資將滿24年時,被公司以考績連續2年丙等解僱,他以公司意圖規避退休金,打官司討公道,法官查出他考核中並無「不能勝任」的事由,且公司沒有輔導紀錄,認定解僱違反勞基法,判僱傭關係存在。

 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起算點是在2年多前,依法院判決,這2年多的年資照算,翁今年滿25年,已符合勞基法退休資格。 

桃園地院調查,翁姓男子77年進入水泥公司,擔任機械工程師,2年多前他的年資23年多,只差1年多就符合勞基法退休資格,公司以考績連續2年丙等將他解僱,他認為公司規避退休金,才以考績手段解僱,打官司討公道。 

法院審理時,水泥公司表示,翁負責維修的機電設備嚴重故障、造成延誤出貨,無法達成工作目標,加上空壓機採購延誤,造成停產危機等,才連續2年考績丙等,以無法勝任工作資遣,程序無違誤。 

法官查出翁20多年的考績都是甲等或乙等,從未拿過丙等,卻在即將符合勞基法退休資格前,連續2年考績丙等,很不尋常,另有其他廠區的3名員工,也被以相同理由解僱。 

另外,法官也查出翁的四項考核都被塗改過,而主管填寫其長處是「熟悉工作流程」,未來發展的潛力評估除「自信」、「領導力」須加強外,其餘均為好、很好評核,因此認定未達無法勝任工作的程度。 

而水泥公司未做過任何輔導、懲戒紀錄,也未糾正規勸和做成書面約談紀錄即逕行解僱,法官認定違反勞基法,判水泥公司敗訴。

高市公布7、8月違反勞基法企業

【聯合報╱記者蔡容喬╱即時報導】 2014.08.28 05:15 pm

 高雄市勞工局28日公布7、8月違反勞基法企業名單,總計41家,知名的三芳化學工業、生力美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鮮茶道、茶專茶飲、榮總醫院及亞倫電機等,都在違法名單之列,分別開罰4萬至8萬元不等。 

勞工局指出,截至今年7月底,高市已裁處違反勞基法共425件,累計裁罰金額達1120萬餘元,違法事由以「未給加班費」、「超時工作」、「未給例假」為主。

公寓大廈管理員 得投保勞保 ?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即時報導】 2014.09.12 03:40 pm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7月起納入適用勞基法,不少管委會紛紛去電勞動部詢問,以為納入勞基法就是要幫管理員投保勞保。勞動部今天指出,納入勞基法是如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權益受保障,管委會依法本來就「得」幫員工投保,與有無納入勞基法無關。 

勞動部勞保司長石發基說,勞保條例規定,5人(含)以上的「公司行號」應強制幫勞工加保勞保,但管委會非公司行號,屬「自願加保」對象,就算未幫管理員加保也不違法。

 因此,很多管委會以為如今管理員納勞基法是要加保勞保,但石發基說,兩者無關,管理員仍是「得」加保,但他建議管理會最好還是主動都幫管理員投保,讓勞工多一層社會保險保障。 

勞保司說,除了管委會,像補習班和三師(律師、會計師和醫師)等事務所,也都屬自願加保。

違反勞基法企業 未給加班費最多

新頭殼newtalk2014.09.18 陳冠廷/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18)日公布2014年第5波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單,包括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的「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遭勞工局開罰並公布事業單位的名稱。 

勞工局表示,遭開罰的12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單,有7家的事業單位,因重複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同一條文規定,另5家在同一的期間內,違反多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此外,12家遭勞工局公布事業單位名稱的名單,已公布在勞工局網頁左側主選單底下的「勞動檢查結果公告專區」。 

勞工局長謝政達指出,本次公布12家的事業單位中,「嘉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遠冠股份有限公司」、「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使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逾單月46小時,及連同正常工時逾單日12小時的法定上限,已是第2次違反超時工作規定,各裁處5萬元;至於「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遭開罰9萬元。 

謝政達說,2014年的7至8月,勞工局共實施282場次的勞動條件檢查,裁罰187件,而今年第5波所公布的12家違法業者名單,違法條文共25件,其中業者主要違法的項目,為未依法給予加班費(8件、佔32%)居首,其次為超時工作計6件佔24%,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佔16%。

 謝政達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範,善盡照顧勞工責任,勿使勞工權益受損;勞工局將定期於勞工局的網站,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業者的名單,以警惕事業單位及供勞工朋友的求職參考。

介面違反勞基法 罰50萬

【經濟日報╱記者蕭君暉/台北報導】 2014.09.19 04:58 am 

介面(3584)昨(18)日因違反勞基法,遭桃園縣政府裁罰50萬元。介面表示,由於訂單滿載,生產線作業人員不足,因此多要求員工加班,違反勞基法,這也是很無奈的事情。 

介面主要客戶包括華碩、索尼與大陸的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廠商,由於客戶出貨順暢,對介面持續追單,介面為加班趕工出貨,應付客戶需求,在作業員人數嚴重不足之下,不得已要求員工加班。介面8月營收維持在10.93億元的高檔,9月出貨可望續強,法人預估第3季營收可望突破30億元大關,季成長率約10%。

勞動部推動成立勞動條件檢查大軍,向血汗企業宣戰。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09-16 

為保障勞工合法權益,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勞動部擬訂推動「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於2年內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進用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103年下半年進用164名,104年增至325名),成立勞動條件檢查大軍,將以工時過長引起過勞之行業及勞動條件法令遵循度不佳之血汗企業為檢查重點對象,實施高密度、高強度檢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勞工身心健康、工作平衡的就業環境,實現尊嚴勞動之普世價值。

 根據勞動部統計,102年違反勞動條件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為住宿及餐飲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支援服務業(包括保全服務業等)、運輸及倉儲業與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違反態樣則以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給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加班超時)、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
勤紀錄表、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未依規定給付例假、特別休假等工資最為常見。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勞工合法權益,近年已積極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及要求勞動檢查機構,依據勞動檢查方針及分工原則,加強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外,並陸續針對違反勞動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規劃實施各類專案檢查,惟因勞動檢查人力有限,抽檢能量不高,致部分事業單位抱持僥倖心態,無薪假、血汗企業,甚至過勞死等時有所聞,嚴重損及勞工基本人權及社會公平正義。

 勞動部強調,勞動條件法令為勞工最基本之保障,不容事業單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害,勞動部特自103下半年起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具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研究所以上學歷之專業人員,成立勞動條件檢查大軍,針對部分血汗企業,透過高強度、高密度之檢查方式,擴大打擊層面,預計103年下半年將可增加勞動條件檢查1萬場次,104年起更將大幅增至4萬場次,展現公權力不容挑戰之決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傅還然表示,員工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員工身心健康可提升企業效率、品質、創意及士氣,特別呼籲雇主調整經營策略,採取工時管理及適性配工措施,以發揮企業競爭力。

事業單位如未調整管理策略,而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等違反勞動條件法令,常態性犧牲勞工權益以獲取利潤情事者,將嚴予追究責任,最高將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朋友如發現事業單位有上開情形,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申訴,地方勞工/社會局(處)將本於專業分工原則,派員進行查處並依法處置。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http://onepagerapp.com/LawKi

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企業如何因應勞動法及依法降低法定成本?

  • 【台中班】(限20名額)請踴躍報名、轉傳招生! 9/19(週五): ★上午2點—下午5點 ★企業主/人資-管理部主管: 專業課程/詳DM 課程大綱(14: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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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如何建立制度,落實勞動法令,確保勞資雙贏 ?
  • 四、以多報少企業如何依法規劃避免受罰與勞資爭議 ? 五、雇主職災責任如何真正轉嫁 ? 您買的團保能抵充雇主責任還是只當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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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點:台中市台灣大道3段660號19樓之3 (RICH大樓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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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拒簽血汗契約遭解僱 老闆辯他愛喝維士比 ?

2014年09月10日16:14
 新竹陳姓男子前年認為吳姓僱主新制定的員工守則有剝削勞工之虞,拒絕簽署,竟遭開除,事後陳男申請勞資調解破局,提告索討資遣費。

吳男辯稱陳男上班愛喝維士比影響工作,又無故連續曠職3天,但最高法院不採信,今判吳男須付陳男115萬5千元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定讞。 

陳男提告指出,1991年7月就到吳男經營的汽車修配廠工作,扣除期間服役2年1個月,都在廠內擔任汽修技師,但前年11月1日吳男新制訂員工守則,增列減薪、不發加班費甚至沒生意時要放無薪假等條款,命令員工無條件簽名,否則不准上班。

 陳男認為這是剝削勞工血汗,不同意配合簽署,當天竟被要求離開工廠,隔天吳男仍不准他上班,陳男向新竹縣府申請勞資調解破局,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以任職共19年3個月的年資,要求吳男支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吳男推稱陳男上班愛喝維士比屢被客訴卻不聽勸,維修品質及技術堪慮,且和陳男討論守則內容被咆哮,陳男更逕自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天,不應索討資遣費。

陳男反駁吳男,表示全廠員工包括吳男都常在工作時喝維士比,廠內維士比空罐堆積如山。 

一、二審法官都認定陳男終止勞動契約程序合法,也不構成無故曠職,吳男另抗辯曾借100萬元給陳男,但法官查出吳男從無對陳男催討或扣薪,顯為贈與,不應抵扣,均判陳男勝訴。最高法院今駁回吳男上訴,全案定讞。
(黃哲民/台北報導)

集體勞資糾紛 恐壓垮大陸台商

【聯合報╱記者劉俐珊/台北報導】 2014.09.04 03:50 am

 中國大陸沿海積極推動「騰籠換鳥」,台商生存已大不易,但集體勞資糾紛,恐成壓垮大陸台商的「最後一根稻草」。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蕭新永昨天表示,近三年來,勞動爭議特別多,又以集體勞動爭議最棘手,「如何合法結束營業」,尤其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成為台商間的熱門課程。

 舉凡企業合併、分家,或遷廠改建,都牽涉勞動關係變更,蕭新永觀察,隨中國大陸迅速城鎮化,台商常遭要求遷廠改建,除了生產面調整,勞資關係更需謹慎因應。 此外,歷史共業也可能隨大陸法規新制上路而逐漸浮現。

蕭新永以寶成子公司裕元大規模罷工為例,裕元為彌補當年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不足,砸下約六十億元「加薪」平息,但「別說六十億,要中小企業一下子拿出一、兩億,恐怕也無力承擔」。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昨天舉行大陸投資經驗交流研討會,投資處長連玉蘋表示,經濟部相當重視裕元罷工事件,也積極向陸方表明,台商在大陸投資得早,陸方新制上路,不能馬上「一刀兩斷」,需納入緩衝期等配套措施,二○一一年上路的社保新制就是一例。 

據了解,投資業務處本月底將和陸方投訴協調局進行定期行政協處追蹤,大陸在裕元罷工後,允諾對台商大宗投資地,包括深圳、東莞等展開差異性評估,會中將和我方磋商,後續法規新制如何調和;我方將訴求「裕元只是『個案』,而非『通案』」,否則將掀另一股關廠潮。

 蕭新永不諱言,社會保險衍生勞資爭議,浮出「歷史共業」問題,台商、員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無法規避,尤其,大陸勞動合同法指出,廠商繳交罰金將轉換成員工的賠償金,未來相關案件將只有增無減。 

舉浙江省全省一年下來的勞動爭議類型為例,蕭新永說,社會保險占近四成、勞動保酬三成,再來就是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其中,相較個別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處理不易,呼籲台商要及早建立預防對策。

餐飲業者 須護勞工健康

【聯合報╱記者莊琇閔/台北報導】 2014.09.09 03:07 am

 餐飲服務業第一線的員工,不免會遇到情緒失控或不講理的顧客,有時甚至遭遇人身攻擊。

為保護勞工安全,北市府勞動局針對餐飲業投保人數達100人上的122家公司發文,呼籲訂定身心健康相關防止計畫,以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 

勞動局表示,日前如王品集團旗下的「原燒」優惠活動,有民眾因不滿業者處理方式,民眾追罵店長並圍店抗議。7-11超商也發生客人買冰咖啡時,因不滿咖啡沒有裝滿,掀蓋朝店員臉上潑去。 另外像麥當勞推「得來速60秒極速服務」,要求員工從結帳完成至取餐時限於60秒內,勞工必須付出更多勞力,且易處於身心緊繃狀態下重複作業,產生肌肉骨骼疾病。

 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7月3日施行,新增雇主對預防員工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重複性工作引發肌肉骨骼疾病及工作者身心遭第三人不法侵害等事項,應規劃及採取必要措施。 

因此,店內應張貼「禁止工作場所職場暴力書面聲明」,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教育訓練。對面對大量群眾,尤其是弱勢族群或有精神障礙者、需單獨進行作業、夜間工作、處理金錢交易的員工,應適當調整人力或提供必要保護措施。 

若雇主未針對職場暴力訂定相關預防及處置措施,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大量解僱勞工 南市12廠逾期通報挨罰

【聯合報╱記者吳政修/新營報導】 2014.09.10 04:20 am

 市府勞工局昨天表示,今年1至8月台南市有14家工廠大量解僱438人,其中僅2家符合法令規定通報,12家逾期通報,都被依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罰10萬元,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有計畫要大量解僱勞工的業者應在解僱前60天洽勞工局詢問相關法令。 

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蔡旺庭表示,與去年同期比較,台南市大量解僱的家數少了2家,但人數增加51人,都以傳統產業居多,原因包括業者關廠歇業、業務緊縮。 

其中一家傳統產業新營廠在3個月前解僱了46人,並未算在14家工廠名單內,蔡旺庭說,因該廠員工達570人,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同一廠商僱用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須單日解僱勞工逾80人,或60天內解僱勞工人數達1/5,因此尚未構成大量解僱。該廠解僱原因,是因總公司認為該廠1年虧損1億多,因此裁員。

新北市提供營造業流動勞工免費安衛訓練

2014-09-10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即時報導

為降低營造業職災風險,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將於9月24日在新北市立圖書館土城藝文活動中心 (土城區中正路 18 號 3 樓), 辦理 營造業無一定雇主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這次訓練特別商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指派代表進行職災案例經驗分享。 

勞檢處10日指出,營造業因產業特性需求,存在許多無一定雇主流動勞工,這些勞工因應模板組立、鋼筋綁紮及泥水粉刷等臨時性或季節性工作時,往往因為缺乏相關安衛知識容易發生職業災害。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統計,新北市2013年因職業災害死亡人數有33人,其中營造業即占22人,比率達67%,高居全行業之首。因此, 希望能藉由辦理教育訓練來加強這類勞工的作業安全意識,以降低職業災害發生機率。

老闆擅降薪 離職可討資遣費 ?

2013年09月18日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任職8年,今年初老闆未預告就擅自降薪,請問這樣合法嗎?

若公司與我簽定聘僱契約,且內容註明試用3個月,3個月後公司卻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請我離職,且不發資遣費,請問公司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另外如果我任職新公司滿1個月後,是否就有陪產假?陪產假是幾天?

 律師余德正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是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僱雙方議定,在契約履行階段老闆不能未經讀者同意片面刪減,若讀者仍願繼續任職,仍可向老闆要求給付減薪前的工資,必要時可依同法第27條,請主管機關發限期給付命令。

若讀者不願繼續任職時,老闆片面減薪,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且事後又僅依減薪後的數額給付工資,已符合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要件,讀者可不經預告即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滿解僱合法 至於聘僱契約內所謂「試用期間」,法律上屬僱傭契約的審查階段,若勞資雙方在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實務上是承認可任意終止勞動契約,除非公司有濫用權利情形,否則公司以試用不合格終止勞動契約且未發給資遣費,並不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陪產假為3日,該規定未如育嬰假有任職滿1年限制,只要是配偶分娩,讀者就可請陪產假。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勞工得請求優先受償之工資期間

勞工得請求優先受償之工資期間】

勞基法第 28 條之墊償期間限於 6 個月內,旨在期能有充足之墊償基金,使基金永續運作,以落實照顧弱勢勞工之精神 

裁判字號:102年訴字第676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同條第 2 項規定由雇主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清償第 1 項之積欠工資;第 4 項前段始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由此結構觀之,勞工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債權,於雇主歇業前未滿 6 個月部分,除有最優先清償之權外,併得請求勞保局先行墊償始為立法原意,亦即勞保局墊償期間限於雇主歇業前 6 個月內為限。

墊償基金設立目的為雇主積欠勞工工資之最終必獲清償之擔保,此 6 個月之優先受償權及墊償期間在於期能有充足之墊償基金,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照顧弱勢勞工之精神,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能永續運作,原告主張該墊償期限應不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 6 個 月內,容有誤會。

1030917(三)員工相關請假管理及勞動法令之規範 開始報名囉

員工相關請假管理及勞動法令之規範

<講座內容>
勞工請假規則內之個別請假內容, 搭配實務經驗分享, 產假、陪產假、生理假之各假別, 雇主之處理方式說明解析
一.休假通則篇
二.特別休假篇
三.事假,喪假,婚假及謀職假篇
四.病假篇
五.公傷假醫療證明與雇主給假之裁量
六.性別工作平等各項假之申請:  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地點:台中市台灣大道3段660號19樓之3 (RICH大樓19樓) 洽:振輝 報名
手機 0982-525642
賴我 09825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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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我 n0982525642@gmail.com

勞動法令知多少 ?


勞動法令知多少 ?
勞基法保護勞工,誰來保障雇主 ?


★台灣唯一的;處女地市場+藍海策略經營事業★


合作對象:擁有企業客戶的單位&擁有業務部隊的單位 老闆/業務高階主管 合作
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商業公會、汽車租賃業、廣告業、電腦軟體業、
人力仲介/人力銀行業老闆........
例如:保險業處經理以上單位或老闆、房仲業老闆……


勞動部:禁將派遣當常態勞工

 專訪陳雄文 嘆年輕人長期派遣沒前途 

【唐鎮宇、黃馨儀╱台北報導】

勞動部長陳雄文昨接受《蘋果》專訪,繼審完基本工資後,昨表態指,接下來將處理爭議多時的勞動派遣問題。

他直言,年輕人長期當派遣工「沒前途」,擬管制企業常態使用派遣工;勞動部也首度上網蒐集年輕族群意見,下周辦全國會議討論派遣。 對此,企業憂心人事成本會大幅增加,勞團則指限制使用方向正確,但應進一步禁用派遣。

 製造業最多派遣 勞動派遣是指,勞工受僱於派遣公司,卻被派到另一家「要派企業」工作,企業可省管理成本,但勞工權益受損頻傳。

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國內有15萬多名派遣工,其中製造業用最多。勞動部(原勞委會)2001年起就擬訂《派遣勞工保護法》,但因各界疑慮大,至今未完成立法。 

陳雄文2010年曾任台北花博總執行長。他昨說,花博派遣工最多達600人,結束後逐步資遣,「這都是當初契約時講好的,很清楚」;但現在有些企業把派遣當常態勞工,節省人事成本,「這是我們希望排除的。」

《蘋果》追問,這是否意味派遣應限縮在臨時性、季節性等定期契約,若製造業沒有急單就不應使用派遣作業員?

陳說:「是,理論上本來就應該做這樣的約束。」陳直言,正職人員在企業中有循序升遷機會,但年輕人長期當派遣工,人生規劃沒前途。

 設線上討論平台 勞動部已研擬,企業使用派遣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3%,經濟部則主張6%。

陳說,3%並非「動都不能動」,他會傾聽勞資看法。勞動部也首次架設線上討論平台(goo.gl/O2GBK3),即起蒐集網友對派遣意見。

勞動部說,網友意見會由勞、資、學組成的顧問團彙整,下周三由24個勞資團體參與「全國社會對話會議」討論。 不願具名製造業主管說,企業接到急單才用派遣,可節省臨時招人麻煩;但也有業者整條生產線都用派遣,成本省很大,採新制,人事成本會大幅增加。

 「應禁止派遣工」 工業總會祕書長蔡練生指,派遣若能總量管制,再按業別、規模大小分配,問題較單純。 派遣工陳小姐說,雖薪水和正職相同,但福利差很多,如不能參加尾牙抽獎、假日計算也不同,企業若真缺人不應用派遣。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說,派遣勞工缺乏保障,應禁止;對臨時性工作,僱主可直接聘定期契約工,也不需用派遣。

全國產業總工會顧問謝創智說,支持把派遣限縮在臨時性工作,但若禁止派遣更可保護勞工。

 學者憂「兩面刃」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副教授辛炳隆認為,若禁止企業常態使用派遣,會讓好人才轉正職,但也會讓能力較差的派遣工不斷被換,工作不穩定,恐是兩面刃作法。

 陳雄文小檔案
◎年齡:60歲
◎家庭:已婚,育有一女
◎現職:勞動部長
◎學歷: .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
◎經歷: .高雄市工務局股長、環保局科長 .環保署空保處長、廢管處長、綜合計畫處長、環境檢驗所所長 .台北市建設局長、產業發展局長、副市長 .2010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總執行長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

文章主題: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相關問題 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依「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又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假設甲員工資月薪=「原領工資」30000;含加班費=「原有薪資」40000=投保級距 雇主依法補償30000元予甲員,再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40000元*70%=28000元,

1.請問甲員需再退還公司28000元嗎?

2.但28000元已匯入甲員帳戶,何來退還之理是依據什麼法規定需退還嗎?

3.若預先告知甲員待勞保局理賠金額核發需再退還給雇主,甲員有義務需至醫院開證明予雇主申請傷病給付嗎?(甲員認為勞保金額非他所得沒必要) 多數人以為公傷假不扣薪而不認為是補償金,認為勞保理賠才是補償,二筆金額皆屬甲員

 4.「薪資」與「原領工資予以補償的補償金」又如何認列?二種皆屬薪資的一環雇主該如何證明這不是薪資而是補償金呢? 請問勞委會的回覆是要退還公司$28000還是不要退呢?? 

勞委會回覆: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 

二、復查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前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予以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第 2 條所稱之工資有別,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

準此,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惟如同一事故,依同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三、基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四、至若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照常支付原約定工資者,因勞工已得以維持正常生活,雇主無須另發給工資補償,併予敘明。 原文出自《中小企業處 法律詢服務網》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27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

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該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勞動部:盡快通過勞保改革方案

勞動部:
盡快通過勞保改革方案 聯合新聞網 立委提出勞保潛藏負債今年暴增一兆,勞動部表示,因人口老化、退休請領人數增多,勞保收支失衡,因此,潛藏負債才會提高,去年已經提出勞保改革方案,盼立法院盡快進入審查,透過政策解決勞保危機。

 勞動部指出,勞保人數有九百多萬人,由於投保人數最多,潛藏債務本來就會最高。

 勞動部表示,由於勞保領得多,繳得少,造成收支失衡,因此,才會提高潛藏負債。 

勞動部表示,去年提出勞保改革方案,盼透過開源節流,像是提高勞保費率、調整給付等方式,盼透過政策,讓勞保收支達到平衡。

4人以下 也要保職災險


2014年01月24日 【唐鎮宇、洪敏隆╱台北報導】

實施三十多年的職災保險制度將有重大變革。

勞委會昨宣布今年將推《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單獨立法,把職災保險從勞保中分流,未來四人以下小型企業須強制參加職災保險,工頭等自然人聘用短期工,則可利用超商繳費;勞工職災失能、死亡年金給付也將提高,最快後年上路。勞團仍憂心保障不足。 

勞工若遇職災,僱主須發職災補償金,若勞工有勞保,可由勞保職災給付抵充。但現行法令僅強制員工五人以上的企業須保勞保,造成許多小企業勞工職災後,拿不到給付。

勞委會規劃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納入四人以下企業強制投保,估有九十六萬家公司納保、一百二十四萬名勞工受惠。草案四月送行政院,依立法時程推估最快後年上路。 

勞委會研擬4月前提出修法,讓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圖為國內勞工工作情形。梁建裕攝 便利商店能繳費 過去工頭等自然人僱主可能僅僱用勞工數天,照現行投保制度會讓工頭覺得麻煩而拒絕投保。

勞委會新法也規劃讓這類僱主只要到便利商店、郵局或透過手機App就可納保,且可單日納保計費。

 另外,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上限也將和勞保脫鉤,由四萬三千九百元提高到五萬七千八百元,若勞工遇職災致重殘,未來最高可領到約三百四十七萬元,較現行規定增加八十四萬元。

至於現行勞保職災失能、遺屬年金最低保障各僅四千和三千元,未來將提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五成」,以基本工資一萬九千零四十七元計算,每月至少有九千五百二十四元給付。 保險費率則依現行制度由僱主負擔,各行業不同,目前平均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二二,勞委會官員預估將提高,但不會超過百分之一,實際費率仍須精算。

粗估僱主每年將增加二百四十一億元支出。 北市商業會理事長王應傑說,政府照顧勞工是美意,但不應苛求資方,若資方生意做不下去,勞工也會受害。勞工藍先生說,這樣做是好事,「老闆不願加薪,平常多幫勞工買點保障也好吧!」 職災勞工有保障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祕書長黃小陵認為,職災保險費率仍不高,給勞工的保障恐不足。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支持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可讓職災勞工生活有保障,但制度設計須更嚴謹。

水電工摔癱 女律師代討7百萬賠償

水電工摔癱 女律師代討7百萬賠償
2014-06-07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

沈香雪的先生三年前因公受傷,開刀治療後仍四肢癱軟,但雇主僅願意負擔部分醫療費用一千五百元及相當七個半月的工資。沈香雪透過勞動部的勞工訴訟扶助,在律師劉師婷協助下,討回近七百萬元賠償。 

 沈香雪說,丈夫本來是水電配置專業人士,民國一百年時因在工地現場不慎失足墜地,頭部重創,開刀後仍四肢癱軟、無法說話,日常生活均需要照顧,但雇主及包商對龐大的醫藥費和後續復健費用,都拒絕賠償。

 面對丈夫癱瘓,除了失去家中經濟支柱,家中更有二個小孩需要撫養,心灰意冷又氣憤的沈香雪,打電話到勞動部的勞工訴訟扶助專線,接受劉師婷協助與諮詢,完全不用付律師費,歷經二年多訴訟,最後民事二審高院和解,獲得四百五十餘萬元意外險補償及二百四十萬元雇主賠償。 

勞動部表示,民國九十八年起設立的勞工權益基金,專款專戶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費補助,五年來已補助一萬一千餘件,超過八成的案件獲勝訴或和解,總計已成功協助勞工從雇主手上要回超過十八億元的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或賠償等。 

勞動部表示,勞工若遭雇主不當解僱、未依法發資遣費或退休金等爭議,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提起訴訟者,都可撥打專線○二—六六三二八二八二(量量善惡,幫你幫你)申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