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先記過後免職 守衛提告勝訴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10.11 02:49 am

在上市電子公司擔任守衛的駱姓男子,和課長衝突,先被記大過,隔天改為記大過二次、免職,而長官只記小過,法官認定公司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解僱也違反比例原則,判公司敗訴。

桃園地院調查,駱姓男子3年多前擔任守衛,去年9月4日,他指揮貨櫃車停放時,和倉管部門課長意見不同,遭對方辱罵,一氣之下出手毆打課長,雙方互毆,隔日被公司以暴行犯上記大過一次,但過了一天,公司更改為記二大過免職,比原先的處分重得多,而課長只記小過,他不服提申訴,沒被公司接受,只好打官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表示,駱姓守衛先前曾和多名公司管理幹部衝突,屢勸不聽,去年9月5日第一天開會記大過時,董事長不在,隔天重新開會,改為屢次犯上、違規情節重大,決議記二大過免職,重作的決定有效,並非一事二罰。

法官審理後,以公司第一次裁罰記大過時曾公告,已生效力,隔日又改罰記二大過免職,而這種懲戒都是針對同一事實,卻做了2次懲戒,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法官以第二次的懲戒不合法,且違反比例原則,判公司解僱無效,應回復駱的職務、付免職期間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