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被迫離職勞工領優離 勞動部:可領失業給付?





〔記者吳柏緯/台北報導〕不少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等原因,被迫離職,卻因為資方有提供合乎勞基法的離職補償、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造成無法請領失業補助,影響勞工權益。勞動部近期發布函釋,只要失業原因不可歸咎於勞工,失業期間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只要勞工是非自願離職,雇主都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勞工在待業期間請領失業補助。不過實務上,不少勞工遭遇無預警關廠,卻因為公司有提供優離方案,或有提供再就業的選項,而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造成勞工在待業中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日前南部科學園區就曾發生,企業關閉台灣的生產線後,針對不願赴海外廠區就職的勞工,提出優離方案,不再另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因此選擇優離的勞工擔心,但業期間將無法申請相關津貼保障。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指出,過去的關廠或遷廠案中,不少雇主認定選擇優離方案的勞工屬於自願離職,因此不另發非自願離職證明,造成勞工若事後要申請失業給付,必須循勞資爭議調解方式,並由勞動主管機關認定。
對於此一狀況,勞動部日前發布函釋,從寬認定失業給付的資格。該函釋明定,若勞工遭遇關廠、遷廠等情況,由於失業原因不可歸咎於勞工,因此勞工仍可向地方勞政機關申請失業給付的津貼。
對於關廠、遷廠的認定不限於遷往海外,若是發生在國內,也一樣適用。石發基舉例,若有一間公司關閉北部的工廠與生產線,要求原本在北部工作的勞工遷往南部工廠工作,部分勞工考量路途遙遠等因素,不願前往而因此被迫離職,卻未領到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可循此管道救濟。
不過石發基也說明,這類案件的態樣非常多,因此仍須依每個個案的情況調查、認定。
目前勞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的計算基準為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最長可申請6個月。
文章來源 http://boo.tw/WbB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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