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

請問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為何?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家庭照顧假期日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維護勞工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105-04-18
勞動部於本日(12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惟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歷年來相關函釋,下列情形,因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期日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包括: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之女工產假期間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普通傷病假、
(六)留職停薪期間、
(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者、
(八)事業單位因景氣因素協商縮減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期間(即俗稱「無薪休假」)。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之「家庭照顧假」,因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並應依事假之規定,但考量到其立法意旨在於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該法並明定雇主不得將請家庭照顧假之受僱者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並保障受僱者權益,爰比照「生理假」及「未滿三個月流產假」之處理模式,將「家庭照顧假」期間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外。
勞動部特別舉例說明,雇主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扣除,往前推計。例如:某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退休日(契約結束當日)為104年12月25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04年6月25日至12月24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3日家庭照顧假,則該3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04年6月22日。勞工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文章來源 http://boo.tw/02q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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