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份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案例︰空頭公司篇
  鎮才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主要從事汽車音響的銷售,剛開始老闆要求先繳交身份證,說是怕他沒多久就離職,並且言明只要他工作滿一個月,穩定性夠,便會將身份證還給他。可是一個月後,鎮才想向公司討回身份證,老闆卻要求鎮才找人作保,擔保鎮才在任職期間,不致有侵害公司的行為,在找到保證人前,身份證仍交由公司保管。鎮才迫於無奈,只好應公司要求將證件留下,並積極找人作保。但過沒多久,老闆告訴鎮才公司經營不善,即將倒閉,便將身份證還給鎮才。就在鎮才找新工作前,突然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鎮才才發現自己成了空頭公司的負責人,還欠稅三十多萬未繳,鎮才雖是受害人,卻也因滯欠稅款而被移送法辦。
 
* 手法分析︰
藉口員工任意離職,會造成公司損失,而要求扣留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雇主要求扣留身份證、印章或其他證件等,均是不合理的約定,尤其是身份證、印章,求職者沒有必要配合,最好到一家公司應徵或就職時,就必須先判斷這家公司的狀況,及負責人是否為正當生意人,最好無論辦什麼事,都要要求自己蓋章,要不然也要求承辦人員當場使用印章、當場歸還。

如果公司堅持一定要繳印章,一定要明確知道印章的用途,並儘快收回印章。

此外,在簽名用印前,都先弄清楚簽名蓋章的文件內容為何,以免簽下對自己不利之文件。

文章來源 http://boo.tw/PkU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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