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男職災中風復健 公司竟命回廠工作




李男夫婦指鑫陽鋼鐵片面解雇違法,還上訴卸責。王吟芳攝

高雄李姓男子在義聯集團旗下的鑫陽鋼鐵廠擔任鍍鋅作業員,3年前他因過勞在工作時中風,被勞委會鑑定為職業災害可請領工資補償,不料去年鑫陽公司不顧李男仍在復健中要求他回工廠上班,再以他無故曠職為由片面解雇且停止發放工資補償金。李男提告後,高雄地院判鑫陽公司應返還停發11個月的工資補償金共41萬餘元。

57歲的李男表示,他在鑫陽做工超過20年,3年前在工作時突發腦溢血,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現在連吃飯都無法端碗,「沒想到公司會這樣對待老員工!」李妻談到先生中風後的職業災害申請過程,則是一臉氣憤,指公司非常惡質,竟說「只是中風,又沒有外傷、流血,申請絕不會過,叫我不用白忙了。」且官司一審判決後鑫陽仍不願付錢,還繼續上訴,目前正在二審審理中。

李男提告指出,他原任鑫陽鋼鐵生產鍍鋅部門作業員,2011年8 月18日,他在工作中發生腦溢血,經義大醫院診斷為長期工作過重所致的職業病,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去年5月調解成立,確認李男的腦溢血屬職業病,依法在他請假復健治療期間,公司應支付原領工資3萬7千多元補償,不料鑫陽公司去年竟以他無故曠職為由,自去年11月起非法終止勞動契約並終止職災補償,請求判決解雇不合法,公司應給付他近1年的工資補償合計41萬2千多元。

鑫陽公司則抗辯稱,依法李男必須仍在醫療期間,公司才有繼續給予工資補償的義務,但依高醫等3家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認李男症狀無法復原,但可以做其他適合之工作,所以發函通知他復職,但李男卻未復職且連續曠職3天,公司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職業傷害,並非手術出院後即知可否治癒,需經一段期間之復健始知有無效果,因此治療終止應指若再施以復健治療,也無助於疾病改善,因而無須再行復健治療,才是治療終止日。

法官認為,李男發生職業災害後陸續在義大醫院門診治療至2013年9 月17日止,經義大醫院診治認症狀無法復原,建議永久居家休養,不適合工作。

但同年7至9月間,李男另在高醫門診被認定左側肢體功能障礙,無法從事需要左手或雙手操作,負重,長時間或頻繁地站及行走攀爬等工作,建議持續復健,復健療程由復健專科醫師決定,今年2至5 月間則有健仁醫院復健科診斷認定李男左手力量不足,負重有所限制,左上肢攀爬也不夠靈活,未來3 個月仍無法從事原來工作,建議繼續做復健等。

法官認為,可見李男遭解雇時應仍屬治療期間,公司不得片面解雇且停止發放工資補償,判決鑫陽公司應給付他41萬2千多元補償金。(王吟芳/高雄報導)出處: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