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大樓管理員薪資勞退爭議 全體住戶有責

公寓大廈管委會受雇勞工兩階段適用勞基法,有向內政部完成報備者去年7月先適用,未報備者今年元旦起適用。過去曾傳有管委會主委擔心若出現勞資爭議須扛責,以致「主委沒人要當」,勞動部今召開記者會特別說明,相關工資、資遣費等給付若有爭議,由所有住戶負擔最後清償責任,不會主委一肩扛。
勞動部說,大樓受雇管理員適用勞基法後,相關工資、工時、休假和職災補償都須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要是遭勞檢或檢舉發現管委會違法,雖然相關文書送達會寄給主委,但行政處罰對象實為「管委會」,也就是由管委會繳納行政罰鍰(由管理費支出),主委無須自掏腰包。
要是有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金爭議,勞資雙方鬧上法院後,法官若判勞工勝訴,資方相關給付效力則包含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全體住戶須負擔最後清償責任,若管理費沒錢或不夠付,所有住戶就要共同掏錢清償,給付責任也不會落在主委一人身上。
不過,因警衛人員過去已被指定為「責任制」適用對象,要是大樓管理員從事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登記等警衛工作,管委會也可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讓受雇管理員可打破勞基法工時規定,不必受限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