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公司的團體保險員工受益人全部指定為法定繼承人 ?

聰明的老闆,您很會經營企業, 但是您知道企業經營風險還有一塊是法律上的風險, 您知道如何善用團體保險分散雇主經營風險嗎 ?

也許您公司已經有為員工購買團體保險, 但是您知道您買的是正確規劃的保單嗎 ?


公司的團體保險員工受益人全部指定為法定繼承人?
 小心員工受益人拿了保險公司給付的理賠金以後, 受益人依法可以再依勞基法提起訴訟, 向公司請求額外的死亡補償金! 

依規定團保的身故受益人不可為公司,而要以家屬及法定繼承人為限。 將來保單所載的受益人取得理賠金後,勞基法第59條受領死亡補償第一順位的家屬
再依勞基法提起訴訟, 向公司請求死亡補償金時,雇主仍然會遭致敗訴!

為什麼會這樣子?
 因為勞基法第59條受領死亡補償順位與民法繼承順位不同, 建議除了企業主本身外、人事主管及財務經理平常應該多了解勞動法令相關的專業,
在團體保險契約方面也應該找專家做好規劃, 以免增加企業經營上的風險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