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 04:09
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內半導體業為了避免走上過去面板業的後塵,許多公司紛紛祭出「競業禁止條款」,但對科技業工程師來說,常在熟悉的領域內轉換跑道,特別容易踩上「競業禁止」紅線、如一味禁止難道都要他們去賣雞排嗎?律師就說,至少雇主應有義務補償員工遵守契約的損失。
中國在2008年為了發展自家面板,向台灣面板業人才進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從奇美電轉戰中國華星光電的陳立宜,當時更在台灣成立挖角辦公室,一口氣帶走超過200名台籍面板菁英,讓台灣面板產業元氣大傷。台灣科技公司為了防止來自中國的挖角、避免動搖重要產業根本,更加重視營業祕密的事前預防,在員工離職前即簽下競業禁止條款。
近年來多家科技業公司對離職員工提告,聯發科今年8月間更爆出超過10名員工,集體「帶槍出走」到中國競爭對手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遭檢調單位調查妨礙營業祕密,雖然鑫澤數碼大聲喊冤,但這也讓許多想跳槽的工程師卻步、形成寒蟬效應。
研究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律師蔡瑞麟強調:「營業祕密遭洩漏與競業禁止是兩回事。」他解釋,雇主為了保護自己的營業祕密,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競業,這些員工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簽下契約。如果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自己熟悉的工作,勢必在找工作時會受到限制、甚至影響生計。他認為,雇主應有義務補償員工遵守契約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