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團體保險買的保障是否夠完整 ?

聰明的老闆,您很會經營企業, 但是您知道企業經營風險還有一塊是法律上的風險, 您知道如何善用團體保險分散雇主經營風險嗎?

也許您公司已經有為員工購買團體保險, 但是您知道您買的是正確規劃的保單嗎?


團體保險買的保障是否夠完整?
企業所替員工購買的團體保險是否只是能給付員工, 因為小病就醫多少得到一點理賠, 但是真正員工因為職業災害 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還要額外拿出一大筆錢來給付員工, 可能動輒上百萬的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 .......等等
職業災害的定義
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職業災害之定義,但是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中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的有: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修正)所有條款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 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 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 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 ,或受領工資
       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 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5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