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團險之理賠金可否抵充勞基法中雇主之補償責任?

裁判字號:
81年台上字第192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 期 100-104 頁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2 條  ( 77.02.03 ) 
要旨:
上訴人於陳志達到職之七十八年六月十日列表通知保險人,遲至四天後於
同年月十三日始為陳志達辦理投保勞工保險 (翌日十四日生效) ,致陳志
達於同年月十三日於漁船作業中落水溺死,其遺屬 (父、母) 因而不能獲
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所規定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
而發生損害,自應由上訴人負責賠償。
「漁民團體平安保險」,屬海員福利之一,其受益人因此所取得之權利,
乃因保險契約而發生。與勞工保險具有強制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
人 (勞工保險局) 即應給付保險金,不因勞工另有投保其他保險而有異者
有別。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2 條 (8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