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勞動部解釋令:勞工產假薪水 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2014-10-07  08:44
〔本報訊〕《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可請56天產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但有些行業採獎金制,導致產婦在產假期間領的比較少。勞動部發布解釋令,勞工產假期間薪水,若低於生產前6個月平均工資,需以平均工資計算,新規定即日起上路。
  • 勞動部宣佈勞工產假薪水,不得低於平均工資。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勞動部宣佈勞工產假薪水,不得低於平均工資。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中國時報報導,新規定規範,產假期間薪水,是依生產前已領取或屆領的1個月工資(需除以30按天計算),若低於生產前6個月平均工資,需以平均工資計算。
報導引述勞動部官員指出,有些行業採取獎金制度,例如房仲業者、業務員,薪水每月都是浮動的,加上孕婦生產前常因害喜請假,獎勵金的收入往往大幅減少,薪水自然領的不多,獎勵金領的越多的人,差距還會更大,若依舊規,不盡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