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何謂:「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制度」係指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與勞工之退休金,其又分為新制與舊制。
新制:為改善勞工退休舊制諸多弊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於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後,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工作者,只要有工作的任何時間,雇主就必須按月提撥勞工薪資至少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政府核准實施的年金保險專戶,就像每個月將錢存到員工的「撲滿」裡,即使轉換工作,退休金帶著走(即「可攜式」的退休金制度),年資仍然繼續累積,解決勞基法舊制年資中斷,「看得到、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勞工只要年滿60歲以上者,即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如提繳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之工作年資未滿15年時,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舊制: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由雇主依每月申報之薪資總額提撥2%~15%之金額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中,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中央信託局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然由於國內多屬中小企業型態,加上勞工經常換工作,所以許多勞工在退休後經常會領不到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