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

文章主題: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相關問題 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依「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又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假設甲員工資月薪=「原領工資」30000;含加班費=「原有薪資」40000=投保級距 雇主依法補償30000元予甲員,再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40000元*70%=28000元,

1.請問甲員需再退還公司28000元嗎?

2.但28000元已匯入甲員帳戶,何來退還之理是依據什麼法規定需退還嗎?

3.若預先告知甲員待勞保局理賠金額核發需再退還給雇主,甲員有義務需至醫院開證明予雇主申請傷病給付嗎?(甲員認為勞保金額非他所得沒必要) 多數人以為公傷假不扣薪而不認為是補償金,認為勞保理賠才是補償,二筆金額皆屬甲員

 4.「薪資」與「原領工資予以補償的補償金」又如何認列?二種皆屬薪資的一環雇主該如何證明這不是薪資而是補償金呢? 請問勞委會的回覆是要退還公司$28000還是不要退呢?? 

勞委會回覆: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 

二、復查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前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予以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第 2 條所稱之工資有別,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

準此,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惟如同一事故,依同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三、基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四、至若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照常支付原約定工資者,因勞工已得以維持正常生活,雇主無須另發給工資補償,併予敘明。 原文出自《中小企業處 法律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