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加班不給加班費 謊稱沒出勤紀錄 重罰 ?

2014年09月01日00:02

 勞工加班時數超過規定或僱主未給加班費等爭議頻傳,但僱主若無勞工打卡等「出勤紀錄」,勞檢員只能針對「沒紀錄」開罰最高30萬元,沒發加班費、超時工作等問題,則因沒有證據統統追不到。

勞動部研議修法,未來僱主提不出出勤紀錄等「關鍵證據」,罰則擬提高一倍,最快明年完成修法。

 根據《勞基法》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且須把出勤時間記錄到分鐘,並應保存1年。僱主違法可開罰2萬到30萬元。

 地方政府的勞工官員坦言,《勞基法》明訂勞工加班應有加班費,每7天中至少應有1天例假等;這些違法行為的認定都要靠出勤紀錄來調查認定,實務上卻有僱主可能違反10多項勞動法令,加起來恐罰上百萬元,但推稱「沒有出勤紀錄」僅罰2萬到30萬元,等於「用一項違規換抵數項違規」來規避責任。

 勞動部官員說,由於陸續有各地勞檢員反映這問題,有些僱主還宣稱「公司上下班很自由」而沒有打卡紀錄,若勞工也無法舉證,勞檢員很難以「未給加班費」或「超時加班」等事由處罰僱主。因此研擬修法提高無勞工出勤紀錄的僱主罰則, 最快明年完成修法,罰款擬提高一倍,但還需凝聚各界意見。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贊成勞動部修法重罰無法提供出勤紀錄的僱主,並應加大罰鍰級距,大企業罰多一些。

不過,他也認為部分行業的出勤紀錄很難認定,像是媒體記者、外勤業務員、房仲員等,未來不應侷限以傳統打卡或簽到方式來認定,而是要求僱主採任何可行方式記錄員工工作時間,否則勞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職災責任釐清也會有困難。

 擔任業務員的羅先生說,僱主為規避責任,可能會造假出勤紀錄。

在報社工作的張姓記者也指,經常晚上11時或12時下班後又接到主管來電,詢問有關稿件疑問或要求補採訪官員,出勤紀錄很難認定。(生活中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