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生活法務通/責任制,不是沒有加班費...

【經濟日報╱記者 陳書榕】 2014.09.22 05:05 am

 日前一名媒體公關業工作者,因長期在下班後仍接獲主管使用通訊軟體「What's App」交辦工作,時常加班到深夜,最後因中風過世,因該員工所屬企業拿不出打卡紀錄,勞保局採證其他勞工說法,認定該名員工為過勞死而核給勞保職災給付,此也成為台灣首件因「通訊軟體加班族過勞死」案例。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李瑞敏表示,現在智慧型手機普及,下班後收發郵件、用LINE等通訊軟體傳達公事指令,在所多見,造成工作時間認定上的模糊,例如下班後回覆郵件或下班回LINE是否為工時?

因此導致員工過勞,有無雇主責任等,最近常被討論。 勞工提供勞務時間,賺取薪資,基本上只得付出工作時間,其餘即為勞工私人生活,原則上儘可能不能打擾,也不應期待勞工有義務回覆或處理公務。

就此事件,李瑞敏認為,勞工在約定的工作時間外接到工作訊息,除非為急迫事件,如高雄氣爆、澎湖復興空難,這種涉及公共安全、緊急重大狀況,有絕對回覆必要,其餘則無立即回覆或勞動的義務。 

若企業主主張,工作地點不在辦公室,無法判斷勞工是否真的在處理工作,因此不予補休或提供加班費。李瑞敏指出,工作時間與地點不一定相關,例如一般員工出差,或業務給職的勞工,無論地點在哪,只要處理公事就是工作時間,超過雙周84小時或每日正常工時,就是加班,雇主須給加班費或讓勞工自由選擇是否補休。 

雇主常提的「責任制」,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範要件下才是,其法定要件有三:
勞動部公告的工作者、
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以及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才得以稱之為責任制的工作。
 
李瑞敏以有在勞動部公告工作者範圍內的受僱律師舉例,如勞雇雙方有書面約定並且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每日正常工時可到十小時。

但責任制不是沒有加班費、也不是做到死,勞工若有過度加班或雇主相關違法情事,建議勞工可以先申訴發動勞動檢查,會有相關行政裁罰問題,再者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跟雇主要加班費,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李瑞敏提醒,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加班,都要先經過企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企業才能夠進行加班制度。個別勞工若不同意,企業主不得強迫加班。 

李瑞敏強調,倘若加班制度沒有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即便個別勞工同意加班也屬違法,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局,都可依據勞工勞動事實,依據勞基法第79條規定予以行政裁罰,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