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僱主非突發事件取消勞工例假 將加重罰則

勞動部官員說,若僱主並非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就叫勞工取消例假來上班,可處2到30萬元。資料畫面
僱主不能隨意以「趕工」為由叫勞工取消例假了!《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1天例假,僱主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才能停止該假期;但勞動部發現,過去僱主常以「趕工」為由就逕自取消勞工例假,對此勞動部擬修改《勞基法》,若僱主違法片面取消勞工例假要求加班,除要發雙倍工資、罰鍰外,還必須要補1天假給勞工,新法最快明年實施。

根據《蘋果》統計,近3年全國各縣市公布企業違反《勞基法》狀況,企業共違反5447項次中,有11%是「每7天未給1天例假」,排名第3。勞動部官員說,《勞基法》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指不可歸咎於僱主的狀況;趕工、急單可徵得勞工同意後於例假日出勤,但天災、事變卻不用,常淪為僱主濫用的藉口,因此研擬加重處罰規定。

勞動部官員說,若僱主並非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就叫勞工取消例假來上班,可處2到30萬元,並當天要發給加倍工資,未來還要再補假1天給勞工。若僱主未發給加倍工資,可處2到30萬元罰鍰;未給補假也同樣可再處罰處2到30萬元。(唐鎮宇/台北報導) 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