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名檢舉人之一,就讀世新社發所、擔任教學助理的曾同學表示,他從今年(2014)9月起開始執行部分工作,但薪資從隔月開始計算,9月相當於做白工;10月份工作的5千元薪資,校方拖延至11月25日才發放;除發薪日不固定外,教學助理5千元的薪資對應到30小時的工時,但助理常超時工作,也沒有加班費,再加上遲發薪資,造成學生繳納房租、生活費上都遭遇困難。然而,曾同學說,校方針對相關問題的答覆都是「行政流程繁複,跑完才能領薪」,把問題丟回給擔任助理的學生。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說,根據《勞基法》第23條指出,「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在多數校方並沒有跟學生事先約定發放薪資時間的狀況下,又沒有按照《勞基法》規定「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校方違法事實顯而易見。至於校方以行政流程或者是計畫核銷等藉口推托,林柏儀也批評,那是校方的資金調度問題,不應由被雇用的學生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