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11/8 & 11/22 (六)【台南班】【勞基事業介紹一下子,收入一輩子商機說明會】



【介紹一下子,收入一輩子】

舉手之勞,年薪千萬;

勞基事業,異業合作 / 商機說明會

勞基企業顧問集團【廖總裁】:親自與您分享!



【台南班】

活動場次:

11/8 (六) 早上9:30 - 12:30

11/22 (六) 早上9:30 - 12:30


地點:台南市永康區新興街70號2樓。




課程內容 大綱:
一、公司 / 市場介紹: 台灣唯一處女地 終身事業
二、產品介紹: 簡易、獨特 商品服務
三、制度介紹: 舉手之勞,年薪千萬
四、結語: 勞基藍海策略,胸懷天下
五、商務聯誼:交換名片,認識朋友

請踴躍"介紹新朋友"報名喔!【遲到早退者,請勿報名!】

另外,為了讓各位夥伴盡早成為勞基顧問居間人員

11/8 (六) 下午 14:00 ~ 17:00

11/22 (六) 下午 14:00 ~ 17:00

加開勞基開門話術與客戶反對問題處理。

請各位伙伴當天兩堂課都可以參加。

請大家告訴大家~

洽:振輝 報名

電我 0982525642 
賴我 n09825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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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10/22(週三)【台北班】 【勞基事業介紹一下子,收入一輩子商機說明會】


10/22(週三)【台北班】
【勞基事業介紹一下子,收入一輩子商機說明會】
★ 舉手之勞,年薪千萬;勞基顧問事業 / 商機說明會
勞基企業顧問集團【廖總裁】:親自與您分享!
( 限20名額)請踴躍報名、轉傳招生!

10/22(週三)下午3:00 - 5:00【免費】

課程內容 大綱:
一、公司 / 市場介紹: 台灣唯一處女地 終身事業
二、產品介紹: 簡易、獨特 商品服務
三、制度介紹: 舉手之勞,年薪千萬
四、結語: 勞基藍海策略,胸懷天下
五、商務聯誼:交換名片,認識朋友

請踴躍"介紹新朋友"報名喔!【遲到早退者,請勿報名!】


【台北班】每週三;下午3:00 - 5:00,
地點:台北市光復南路102號11樓之4 (華視行政大樓11樓-4)
02-6623-6671 洽:振輝 報名
電我  0982525642
賴我 n09825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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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一點靈-別讓勞資爭議 搞垮你的公司

2014年10月17日 02:01
企業是人組成的團體,微型企業多數是校長兼撞鐘,一起打拼的夥伴們會身兼股東身分,基於認同理念而追隨老闆投入心力。然而,隨著企業逐步成長,營運資產規模變大,員工人數也必然增加,人力資源管理問題,也逐漸開始影響微型企業的運作。
一次聚會中,有位朋友抱怨現在當老闆很辛苦,原以為是公司營運狀況不如預期,細問才知道,原來是前陣子雇用了一位新人,試用一個禮拜,發現其工作態度不佳,請他離職,那位新人主動開口向他要資遣費。
筆者朋友心想,才來一個禮拜,正在教他如何上手,試用期都還沒過,還要資遣費?當下立刻訓了那位新人一頓!結果那位新人到勞動局申訴,說他違反勞基法,結果筆者的朋友還得去勞動局說明。
其實只要是資遣,就算上班一天也要給資遣費。筆者安慰他:「反正新人上班才一個禮拜,資遣費應該才300多塊吧?」朋友激動回說:「不是錢的問題,而是現在的年輕人不用心在工作上,卻只想到錢!」
我們必須接受,時代不同了!過去的員工可以接受對公司忠誠的要求,現在的員工則是要先看公司怎樣對待員工,再來決定要給予何種程度的忠誠。
加上現代社會網路發達,資訊取得容易且成本低廉,對於自身權益有所認識就會有所主張與要求,過去以老闆或企業本身出發的邏輯越來越容易受到員工挑戰,這也是勞資爭議發生頻率遠大於過去的原因。
大部分勞資爭議的點,都集中在員工最在意的金錢上,如資遣費、退休金、勞保、職災補償等,這類爭議對微型企業造成的傷害,遠大於中大型企業。
原因就在於微型企業人力規模少,一旦某員工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人力產能立即減損一成以上。倘若一家5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因勞資爭議進行調解,勞方資方各一出席,不就等於公司近半人力停擺。
此外,還有許多微型企業為了省錢,不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倘若員工下班出車禍身故或重殘,少了勞保保險金的抵充,企業要自行承擔最少近百萬的職災補償金,中大型企業尚可承擔這樣的責任,但對微型企業主而言,這樣的金額幾乎等於要結束營業。
在過去的企業諮商案例中,筆者發現有一種企業損害,常常被企業經營者忽略,姑且稱為「員工認同成本」。企業主為了撙節開支,以勞健保高薪低報來省保費支出,要求表現不如公司要求、生病或懷孕的員工,自行離職省資遣費,在欣喜於省下人事成本的同時,卻又為了建立員工對企業向心力與認同感,而花大錢舉辦員工旅遊、聚餐或教育訓練。
筆者很難想像,員工在看到平常跟自己工作的同事因自身權益在跟公司對抗時,難道不會有「下次也許是我」的擔憂?他還能保有多少對公司的忠誠、認同與信任?
因此,筆者在此提醒各位微型企業主,當大公司想盡辦法節省人事成本時,或許你只要給那些屈指可數的員工們,法律上應有的保障跟權利,其實就可以抓住他們的心。更何況在這保護弱者的法律制度與社會氛圍下,即使當下偷了勞工的權益,很可能未來得用自己辛苦經營的企業或利潤來填回去,不可不慎!(本文作者為微型及個人事業支援與輔導計畫顧問張景祺)

大眾電信員工 2個月領嘸薪水 ?

大眾電信在台北車站唯一一間直營門市6月底已關了,今再爆欠薪爭議。
《蘋果》今接獲多位大眾電信公司員工投訴,從9月5日起已2個月領無薪水,北市勞動局今也證實,資方積欠107位員工薪水,另有8位離職員工沒拿到資遣費,將分別依違反《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最高開罰資方55萬元。

今有兩位自稱大眾電信員工向《蘋果》投訴,公司已積欠全部員工兩個月薪水,還有未給付離職員工資遣費,公司聲稱是積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規費,帳戶遭法院申請扣押。

北市勞動局表示,上月接獲位該公司員工申訴,經兩次勞檢發現資方積欠員工薪資,欠薪人數高達107人,給業者陳述意見期限到明天,確認後將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2~30萬元。另有8位離職員工,資方恐未依規定支付資遣費,若查證確定違規,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7條裁罰資方25萬元以下。

大眾電信總經理林榮曾回應,因積欠NCC頻率使用費等規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住公司所有帳戶可用資金,致員工薪資自9月5日起未能發放,目前正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取帳戶解禁。現有用戶權益不受影響,仍持續提供通訊服務。(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王德興勞檢違規 北市依法處理


中央社 (2014-10-16 17:27)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黃麗芸台北2014年10月16日電)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今天表示,頂新集團所屬的王德興茶業公司有違反勞基法雙週工時情況,將依流程依法處理。

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與媒體有約,包括台北市衛生局長林奇宏、環保局長吳盛忠、勞動局長陳業鑫等人,一同說明北市近來對食安問題後續處理情況。

陳業鑫表示,勞動局昨天早上派員到頂新集團在北市從事食品業的3家子公司進行專案勞動檢查,其中味全和松青超市尚未有相關違法事證,但王德興茶業有違反勞基法雙週工時情況,行政程序罰部分將請業者陳述意見,再依法處理。

北是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葉建能表示,王德興茶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的規定,待勞動檢查處完整報告出爐後,將發函請業者陳述意見,後續再予以裁處,根據勞基法第79條,可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函釋:死產可領生育給付

 聯合新聞網【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4.10.17 02:24 pm
女性辛苦懷胎20周,即使死胎,確定可以領勞保生育給付2個月。儘管實務上已經放寬,但為免各界有疑義,勞動部發布正式函釋,確認凡懷孕20周以上,生產死胎,也符合生育給付條件,可領2個月生育給付。
勞動部表示,勞保與公保、國保等各項保險的生育給付均可適用上述原則。
勞動部表示,勞保條例規定,勞工參加勞保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者,可以領生育給付。至於符合一定懷孕周數的「死產」或「人工流產」,能否領取生育給付,根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取得「死產證明」也可以,因此死產亦可領生育給付。
勞動部表示,由於相關規定並不明確,公保今年6月起也新增生育給付保險項目,為了避免各方日後執行疑義,經日前邀請醫學專家研議,確定死產、人工流產都屬「分娩」,應可領取生育給付,因此發布函釋確立原則。
函釋指出,只要女性勞工妊娠周數超過20周以上,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可依「分娩」或「早產」請領勞保生育給付條件。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10/23(週四)【台北班】企業如何因應勞動法及依法降低法定成本 ?



 企業參加課程【講座】,103年底前,送企業勞動成本,免費健診。
【台北班】(限20名額)請踴躍報名、轉傳招生!
時間 : 10/23(週四):上午2點 —下午5點(14:00 ~ 17:00)
講座對象 :企業主/人資-管理部主管
課程大綱:
一、企業常遇到問題解析,如何因應.避免不懂而受罰 ?
二、企業如何依法降低法定成本 ? 並保障勞工權益,創造雙贏 ?
三、如何建立制度,落實勞動法令,確保勞資雙贏 ?
四、以多報少企業如何依法規劃避免受罰與勞資爭議 ?
五、雇主職災責任如何真正轉嫁 ? 您買的團保能抵充雇主責任還是只當福利 ?
六、勞基法保護勞工,誰來保護企業雇主 ? 創造勞資雙贏 ?
七、Q&A
[上課地點] 台北市光復南路102號11樓之4 (華視行政大樓11樓-4)

企業參加課程【講座】,103年底前,送企業勞動成本,免費健診。
市價13,000元。


【南部,中部,有興趣朋友,請私賴我喔!】



洽:振輝 報名
電我 09825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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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勞基法修正 超時工作 加重雇主罰責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2011-06-14 10:59 發表
有鑑於勞工頻傳過勞死,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雇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違反休假規定等情事,大幅提高罰鍰至最高卅萬元,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可按次處罰,以確保勞工權益。

考量現行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約定工時),經常遭資方濫用,造成保全業等勞工超時工作,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案,主張明訂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二○八個小時。

但經朝野協商後,改為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於五個月內,對已經核定公告約定工時的工作者,全面檢討排除部分勞基法工時保障是否合宜。

此外,有鑑於客運司機、醫護人員頻傳過勞死,立法院另通過另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個月內,勞委會應積極與交通部、衛生署,分別就大眾運輸駕駛員與醫護人員的疲勞管理,提出解決措施,並將疲勞管理列為路權分配的審議項目,及醫療機構評鑑標準項目。

修正條文規定,雇主若有未置備勞工名卡、違反工時、休假、工資給付等相關規定,罰鍰金額調高為二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命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要按次處罰。

同時,雇主若有讓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在晚間十點至翌晨六點工作者,罰鍰調高為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同樣可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也要按次處罰。 修正條文還針對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強制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讓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僱用未滿十五歲人等行為,在維持原徒刑條件下,另把罰金額度提高十五倍。

對於雇主若違法終止契約、預扣工資、未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以及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修法後,將罰金改採行政罰鍰,金額提高為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雇主若拒絕、規避或阻撓各項勞動檢查,罰鍰也調高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10/24(週五)【台中班】企業參加課程【講座】,103年底前,送企業勞動成本,免費健診。 <市價13,000元>

【台中班】(限20名額)請踴躍報名、轉傳招生!

10/24(週五):
★上午2點—下午5點
★企業主/人資-管理部主管:
課程大綱(14:00 ~ 17:00)
一、企業常遇到問題解析,如何因應.避免不懂而受罰 ?
二、企業如何依法降低法定成本 ? 並保障勞工權益,創造雙贏 ?
三、如何建立制度,落實勞動法令,確保勞資雙贏 ?
四、以多報少企業如何依法規劃避免受罰與勞資爭議 ?
五、雇主職災責任如何真正轉嫁 ? 您買的團保能抵充雇主責任還是只當福利 ?
六、勞基法保護勞工,誰來保護企業雇主 ? 創造勞資雙贏 ?
七、Q&A

企業參加課程【講座】,103年底前,送企業勞動成本,免費健診。
市價13,000元。
【南部,北區,有興趣朋友,請私賴我喔!】

地點:台中市台灣大道3段660號19樓之3
(RICH大樓19樓)

洽:振輝 報名
手機 0982-5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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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雇主欠薪 代位求償範圍擴大 ?



據了解,新制最快後年起上路。不過,勞動部雖同意代墊退休金、資遣費,但退休金部分只適用勞退舊制年資,約141萬勞工受惠;資遣費則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670萬勞工都可受惠。


勞動部研擬擴大代位求償機制方案昨(9)日出爐,未來若雇主歇廠、清算或破產,政府除了先墊付工資之外,雇主欠的退休金、資遣費,也將納入墊償基金墊付範圍,最多墊付六個基數(相當於六個月工資),670萬人受惠。

華隆自救會、關廠工人自救會、榮電等勞資爭議案,都因資方惡性倒閉關廠,負責人脫產走避,積欠勞工大筆退休金、資遣費,勞工求償無門。現行勞基法28條規定,工資墊償基金只代墊勞工被欠工資,最多六個月。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新的墊償基金墊付範圍將把退休金、資遣費也納入,合計墊償最多墊付六個基數(即六個月),標準為勞工成就條件前六個月平均工資;在退休金受惠對象,僅限勞退舊制年資的141萬勞工;而資遣費則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670萬勞工,都可受惠。
他表示,考量墊償範圍擴大後,墊償人數跟支出也增加,因此墊償費率也會調高;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孫碧霞補充,現行費率為萬分之2.5,但調高多少仍在研議中,另外費率上限也將由現行萬分之10提高到萬分之15。
目前工資墊償基金約還有100餘億,會不會因為未來支出增加後,造成財政負擔?孫碧霞表示,目前申請墊償費用的勞工數約有1,500人,而2008年金融海嘯時達5,000餘人是歷年高峰,兩者間有相當大的落差,因為無法預估未來申請人數與經濟狀況,所以還不能確定支出金額,但因為費率也會隨之調高,實收也會增加,所以應該不會造成財政困難。
圖/經濟日報提供

正義關廠 勞工局:需給不願調職者資遣費


頂新集團董座魏應充宣布旗下正義公司即日關廠,會將員工轉到其他事業體,對此,高雄市勞工局指出,正義需給予員工因調職所衍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補助,若勞資協調不成,員工不願調職,正義應依《勞基法》給予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本月三日,爆發餿水油事件的強冠公司,因所生產的全統香豬油等產品沒人要,資遣103名員工,被勞工局以未在60天前提大量解僱計劃書,遭罰50萬元,現再傳正義要關廠,高市勞工局局長鍾孔炤說,會嚴密注意頂新集團有無損害勞工權益。

高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科長許文瓊指出,據該局了解,正義共有118名員工,若全數員工同意調職,就無勞資爭議問題,但需給予員工因調職而增加的通勤、住宿等補貼;倘若員工不願調職,且不願調職人數符合大量解僱定義,正義即需在解僱這些員工60天前,通報高雄市府,且給予員工預告工資與資遣費,否則正義可被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吳慧芬/高雄報導)

正義停工損員工生計 勞工局關切


現在正義和頂新製油廠,通通停工。退休員工爆料,原本正義油品都是自己炸豬油,但頂新接手後,花大錢蓋了座脫臭塔,任何油品經過脫臭後,就會變成合格油,是不是在這裡加工飼料油給人吃?相關人員早上再度來稽查,而現在兩百六十多名員工可能面臨失業,非常恐慌,高雄市勞工局上午特地來關切。

  正義和頂新製油廠目前停工中,廠裡260多位員工對於未來很恐慌不知何去何從,上午勞工局來到正義公司了解正義如何善後員工的問題。不過,有退休的老員工爆料說,在正義的廠區裡設有一座脫臭塔,油品必須經過脫臭後才能裝桶,這脫臭塔是否跟用了飼料油有關,一早食藥署跟高雄市衛生局人員都來到正義再進行稽查。

  位於高雄仁武的正義油廠,原本熱絡的廠區現在氣氛低迷,不時都有民眾來退貨,爆出油品掺飼料油讓老主顧很灰心,而大半輩子幾乎奉獻給正義的老員工更是痛心,還有已經退休的老員工,也不敢相信老東家會爆出這麼大的問題,搖頭嘆氣在正義工作了25年,退休已經快六年的何先生,他說頂新接手正義後,就大手筆建造了一座28公尺的脫臭塔,到底脫臭塔做什麼用的呢,何先生低調說他並不清楚。不過食藥署跟高雄市衛生局,懷疑這脫臭塔分明跟飼料油脫不了關係,一早就來到正義公司查核。

  另外,頂新跟正義爆出問題油後,在11號就全面停工停產,這一停工廠內的260多位員工何去何從,上午勞工局也前來了解。正義公司表示,目前都讓員工轉為客服人員,先處理問題油的善後,接下來頂新跟正義的後續,就看還會被查出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
2014/10/13 11:56 邱君萍 榮昊北 報導

頂新屏東廠貼「關廠公告」 勞工處關心勞工權益

2014-10-13  12:17
〔記者邱芷柔/屏東報導〕頂新屏東廠遭到屏東縣衛生局勒令停工,廠方今天上午8點貼出「關廠公告」,宣布該廠自11日起停止工廠內所有製造、加工,並就有疑慮的商品辦理回收,縣府勞工處今天上午10點也派員到廠內關心,勞工處表示,初步到場內了解廠內員工受僱情形,如業者違反大量解雇勞工就會依法重罰。

頂新屏東廠約有30名員工,今天上午廠內可見油罐車、堆高機等忙進忙出,零星員工在廠內走動,門口除了張貼2張關廠公告,大門緊閉,員工們見有媒體打探消息,皆紛紛走避並以「不方便說什麼!」回應。
油品問題連環爆,遭勒令停工的工廠,出現員工被資遣的危機,縣府勞工處副處長謝明章說,今天上午已派員入廠了解頂新屏東廠員工受僱情形,同時也進一步清查業者是否有積欠員工薪資、積欠預告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如果未來將員工轉到其他公司,縣府也會持續關切是否有落實轉換通報。
謝明章說,即使關廠,員工的薪水還是得照給,如果業者要資遣員工,也應該依規定給予60天的預告工資,轉換工作地區也必須在1個月前通報,勞工處將持續追蹤頂新員工受僱情形,並協助維護勞工權益。

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10/24(週五)【台中班】企業如何因應勞動法及依法降低法定成本 ?

10/24(週五)企業如何因應勞動法及依法降低法定成本?

企業參加課程【講座】,103年底前,送企業勞動成本,免費健診。<市價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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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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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險之理賠金可否抵充勞基法中雇主之補償責任?

裁判字號:
81年台上字第192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 期 100-104 頁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2 條  ( 77.02.03 ) 
要旨:
上訴人於陳志達到職之七十八年六月十日列表通知保險人,遲至四天後於
同年月十三日始為陳志達辦理投保勞工保險 (翌日十四日生效) ,致陳志
達於同年月十三日於漁船作業中落水溺死,其遺屬 (父、母) 因而不能獲
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所規定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
而發生損害,自應由上訴人負責賠償。
「漁民團體平安保險」,屬海員福利之一,其受益人因此所取得之權利,
乃因保險契約而發生。與勞工保險具有強制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
人 (勞工保險局) 即應給付保險金,不因勞工另有投保其他保險而有異者
有別。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2 條 (84.02.28)

公司的團體保險員工受益人全部指定為法定繼承人 ?

聰明的老闆,您很會經營企業, 但是您知道企業經營風險還有一塊是法律上的風險, 您知道如何善用團體保險分散雇主經營風險嗎 ?

也許您公司已經有為員工購買團體保險, 但是您知道您買的是正確規劃的保單嗎 ?


公司的團體保險員工受益人全部指定為法定繼承人?
 小心員工受益人拿了保險公司給付的理賠金以後, 受益人依法可以再依勞基法提起訴訟, 向公司請求額外的死亡補償金! 

依規定團保的身故受益人不可為公司,而要以家屬及法定繼承人為限。 將來保單所載的受益人取得理賠金後,勞基法第59條受領死亡補償第一順位的家屬
再依勞基法提起訴訟, 向公司請求死亡補償金時,雇主仍然會遭致敗訴!

為什麼會這樣子?
 因為勞基法第59條受領死亡補償順位與民法繼承順位不同, 建議除了企業主本身外、人事主管及財務經理平常應該多了解勞動法令相關的專業,
在團體保險契約方面也應該找專家做好規劃, 以免增加企業經營上的風險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團體保險買的保障是否夠完整 ?

聰明的老闆,您很會經營企業, 但是您知道企業經營風險還有一塊是法律上的風險, 您知道如何善用團體保險分散雇主經營風險嗎?

也許您公司已經有為員工購買團體保險, 但是您知道您買的是正確規劃的保單嗎?


團體保險買的保障是否夠完整?
企業所替員工購買的團體保險是否只是能給付員工, 因為小病就醫多少得到一點理賠, 但是真正員工因為職業災害 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還要額外拿出一大筆錢來給付員工, 可能動輒上百萬的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 .......等等
職業災害的定義
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職業災害之定義,但是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中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的有: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修正)所有條款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 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 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 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 ,或受領工資
       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 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5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災害。

貴公司的團體保險是給員工的福利之一嗎?

聰明的老闆,您很會經營企業, 但是您知道企業經營風險還有一塊是法律上的風險, 
您知道如何善用團體保險分散雇主經營風險嗎 ?

也許您公司已經有為員工購買團體保險, 但是您知道您買的是正確規劃的保單嗎?
貴公司的團體保險是給員工的福利之一嗎?
 小心萬一員工發生事故時, 除了團體保險的給付外, 員工依法可以再向公司要求補償!
勞委會84.05.06台 (84) 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節錄)

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
如果缺乏完善的配套規劃, 團體保險的給付被認定為員工福利, 員工依法可以再向公司要求補償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

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勞動部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工會會員如遭雇主不當解僱時,仍可保留其相關會員資格,以繼續爭取權益。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10-07
為防止雇主藉解僱工會幹部進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於本(10)月8日完成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除明確工會籌組相關事項外,特別增訂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會員或幹部,仍可以保留其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以嚇阻雇主採取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自100年5月1日配合《工會法》修正發布施行至今已逾3年,雖已發揮補充母法規定之功能,惟仍有若干規範尚非明確;為使法令規定能夠貼近工會實務運作之需求,明確執法上之一致性,方進行本次之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明確廠場型企業工會應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的要件。
2.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僅限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3.明確工會理事人數增置標準。
4.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幹部或會員,得透過於工會章程明定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其幹部或會員資格。
5.明定代扣會費除經會員個別同意外,尚包含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情形。另,勞資雙方於《工會法》100年5月1日施行前已約定代扣會費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6.辦理會務需請「會務假」之範圍,除現有辦理該工會事務、從事或參與政府指定或辦理相關活動或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相關活動或集會外,另增列辦理該工會選舉事務時,亦得請公假。
勞動部強調,本次細則修正,包括企業工會之成立門檻予以明確化,降低工會間之爭執甚至衝突;雇主無法透過解僱工會會員及重要幹部方式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嚇阻不當勞動行為之出現;以及雇主代扣工會會員會費範圍更為明確,降低因代扣會費所衍生之衝突等,皆可有效落實《工會法》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之目的,進而促成工會健全運作,讓「勞動三權」真正可以落實。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陪產假」請假規定放寬至配偶分娩前後合計15日內皆可申請,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間更為平衡。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10-03
勞動部法規會於103年9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第7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請「陪產假」時,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原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惟實務上多有因適逢例假日或連續假期,致受僱者無請假實益;或預產期前後受僱者每因配偶產前陣痛或預期將分娩,有請假陪同之需求,然事後經診斷係為假性陣痛致暫無分娩事實,衍生需更改假別疑義;另依婦產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婦女分娩前後身心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爰放寬受僱者得請陪產假區間,允許於其配偶分娩當日前後15日內,由勞工視配偶狀況擇3天彈性運用。
相關規定修正,生產日前後縱使適逢例假日或連續假期,受僱者也有充裕的時間擇3天工作日請假,更加落實陪產照顧之給假目的。
勞動部同時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該次修正重點之一,即將使用實習生之事業單位納入部分條文之規範對象,故本次亦配合於施行細則中增訂第4條之1規定,明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學校應督促實習單位立即採取糾正、補救措施並提供協助,此外,勞工主管機關受理實習生有關申訴時亦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勞動部提醒,受僱者請陪產假,雇主不得拒絕,倘雇主拒絕受僱者依法申請陪產假,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正提高罰則規定,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罰鍰外,並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勞工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