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領完年終離職 老闆提告 法院判還


莊先生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他說他很不服氣,因為領到的年終獎金通通得還給公司。
莊先生說,辛辛苦苦工作1年,到頭來年終一場空,實在不能接受,他說一共47500元的年終獎金,拆成獎金、年終、禮物3個部分,返還還得算利息。莊先生說,當時領到年終後1個月離職,為什麼離職後就拿不到年終?原因就在於,他曾經簽了這張勞工契約,契約上公司載明,領了年終獎金後,工作未滿4個月,全額退還,未滿8個月,年終還一半,當時,莊先生也同意簽名了。
另外勞基法也規定,如果契約約定每年發給14個月工資,並附記其中2個月是年終獎金,勞工就有權請求雇主給付該年終獎金。但是如果契約並沒有特別約定,又因年終獎金非強制性給與,若雇主年終沒有盈餘的話,勞工就無權請求發給年終獎金。
最後法院依勞工契約,判決員工必須返還年終,儘管莊先生到現在都還無法接受,但公司於法有據,員工簽署契約時一定要睜大眼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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