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不得歧視身障求職者或員工,違者可處30萬到150萬元;但身障者身分要如何辨識,勞動部過去一直認為以「身障證明」為主,但勞動部近日發布新函釋,認為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身障」應以實際狀況判定,不再以身障證明為限,代表即起僱主若拒絕僱用無身障證明的身障勞工,可能因此觸法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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