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1,009元,每小時133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 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1,009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為87.5375元。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1,009元加上87.5375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26,787元為其基準。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33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 至其月工資總額26,787元,係以87.5375元乘以240小時加上87.5375乘以(240-174)小時而獲致;亦即月工資額係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 勞工如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實例一]A君至B保全公司任職,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 21,009+87.5375x(240-174)=26,787元
- 基本工資公式:21,009+87.5375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實例二]C君至D保全公司任職,按月計酬每月30,03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0,030÷【240+(220-174)】=105元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05×10=1,050元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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